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与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实现财物价值方式呈多样化发展,例如:保险、有价证券、投资产品融资等等,加上土地、房屋、汽车等传统大宗商品的交易价值日益攀升,交易途径日益便捷,使得受贿犯罪对象的“财物”不断涌现出新型种类,受贿犯罪模式出现了不同于传统受贿行为模式的新变化,且比传统受贿行为模式更具隐蔽性,常常披着合法民事行为的外衣,实现“权钱交易”的目的。因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于迅速,新型受贿犯罪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迅速出现了新的变化,受到法律规定滞后性的影响,这些新出现的受贿犯罪不能得到有效的惩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十种新类型的受贿方式,弥补了我国刑法在受贿罪相关规定的缺陷,解决了司法实务中对新型受贿犯罪的认定难题,亦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理论界的争议,为惩治新类型的受贿犯罪行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但是,《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仍有部分规定比较模糊,亦存在较大的争议,加之更新型的受贿犯罪模式不断出现,亦带来了新的认定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给司法实践当中这类受贿犯罪的认定仍然带来了一定困难。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基础,对交易型受贿、干股型受贿、委托理财型受贿、特定关系型受贿等典型新型受贿犯罪认定过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界定,在总结司法办案实践经验基础上,对实践过程中遇到的更新类型受贿犯罪模式问题进行探讨,提出自己的解决主张,例如交易型受贿“明显”高或低于市场价认定参照盗窃罪数额入罪模式操作,各地根据经济发展设立合理区间;在交易型受贿规定中的“以其他交易方式”中应加入“通过其他交易模式收受请托方最终促成价值”情形,在特定关系型受贿第一款规定中应加入“要求或接受请托人为特定关系人谋取财产性利益”情形等,以求完善对《意见》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实现更好地惩治受贿犯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