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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国务院第296号令发布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该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影响深远的一件大事,是煤矿安全监察法制建设历程中具有开创性的里程碑。《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确立的法律制度,使我国煤矿安全工作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坚持一手抓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一手抓基础建设,特别是法制建设,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8年来的行政执法实践,已初步积累了监察执法经验,完善了执法程序和执法监督程序,并在预防事故,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纠正煤矿安全违法行为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监察执法工作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但是,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实践中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察指令落实不到位;需监察的矿井数量多,监察人员较少的矛盾;监察效率较低,大量时间用在跑路,用在事故调查,监察时间较少等问题。致使煤矿安全行政执法的效果并不能令人满意。为此,我国学界也进行了不少非常有意义的探讨,然而,此类学术探讨或从行政管理角度,或从社会学角度,亦或从政治学角度,其中鲜有从法学视角来审视探讨者,而且法学方面的探讨也多集中于民商法领域,有关煤矿安全行政执法的行政法理论研究十分匮乏。本文更多的是从行政法学和执法实践的角度研究。这正是本文的创新之处。
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章简要探讨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的基础理论问题。即对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的涵义、特征,原则和方式,以及意义和作用进行简要的讨论。
第二章对我国目前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主体制度进行了研究。在介绍现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主体制度的概况的基础之上,首先就我国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采用“监察”之称谓提出了自己的质疑,然后深刻地揭示了我国煤矿安全行政执法主体制度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内在矛盾,并结合国外的相关经验对这些问题和矛盾进行了深入探讨。
第三章对目前主要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了研究。即分别对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检查、煤矿安全监察行政许可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进行了深入地分析,揭示了当前这些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行为各自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国外的相关实践经验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第四章对如何完善我国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制度,以及如何完善我国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检查、煤矿安全监察行政许可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这些建议包括:对于煤矿安全行政执法主体制度进行完善。对于煤矿安全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改进。应用于煤矿安全行政执法实践。
第五章对研究问题进行总结,对煤矿安全监察进行展望,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我国煤矿安全状况能够从根本上得到好转,煤炭行业能够从高危行业成为一个安全的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