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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拟就取得时效制度的概念、性质、构成要件、时效制度的作用及体例,建立的理由及取得时效的类型、以及取得时效的客体等问题进行论述,该文首先对取得时效的概念与性质进行了探究,对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进行了区分,同时指出取得时效在性质上属于原始取得.其次介绍了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指出取得时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文章的第二部分为中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首先对取得时效产生的基础进行了分析,认为取得时效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在民法中的体现,取得时效制度的确认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指出在当今中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交易越来越频繁.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中国必须建立取得时效制度.其次又对取得时效与现代民法价值取向的一致性进行了分析.指出取得时效制度是人类对公平和效率的理性思考在民法中的体现.第三,对取得时效的功能进行了分析,对反对建立取得时效的观点进行反驳,认为建立取得时效制度有利于完善民法时效制度,有利于促进物的有效利用,有利于稳定民事流转关系,有利于避免当事人举证困难和法院调查证据的困难.第四,对取得时效制度与其他制度进行了对比分析.指出登记制度、消灭时效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不能取代取得时效制度,同时对物上请求权是否应运用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进行了探讨.文章的第三部分对建立中国取得时效制度的指导思想体系建设以及取得时效的客体范围进行分析.文章第四部分对取得时效的基本类型进行了探究,认为中国的取得时效制度应规定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时效,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时效,以及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的取得时效,并对关于三种类型取得时效的不同学术观点进行了列举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