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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说:“婚姻是具有法意义的伦理性的爱。”婚姻从缔结之日起便打上了道德的烙印,调整夫妻关系必然兼备伦理性与强制性的特点。当夫妻间侵权发生时,或相互协商,或诉诸法律,应由当事人以意思自治为原则自主选择。当道德的软化、舆论的压力无法约束侵权行为时,作为民事权利最后保障的法律应当在受害人需要时发挥作用。我国婚姻法对合法夫妻赋予了大量的权利,但多为宣誓性条款,无细目规定与其配套,更无婚内民事责任予以救济。因此,夫妻间多数权利形同虚设,此乃婚姻法需完善之当务之急。本文分三个部分论述。第一部分,夫妻间侵权及其婚内民事责任的一般理论。首先,从引入一般侵权行为的概念入手,归纳出夫妻间侵权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实施了危害配偶另一方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方面受到损害的过错行为。相对于一般侵权行为,夫妻间侵权具有隐蔽性、界限不明以及证据难以取得等特征。其次,通过评论夫妻间侵权是否成立的诸学说,从正反两方面论证夫妻间成立侵权但须冠以责任限制的科学性。再次,阐述了夫妻间侵权的构成要件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主观过错、行为违法、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但须基于主体的特殊性予以特殊对待。最后,通过与离婚损害赔偿在适用前提、期间、目的、范围、方式和构成要件等方面的比较,深化对夫妻间侵权的婚内民事责任的认识。第二部分,确立夫妻间侵权的婚内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首先,从立法与现实的角度阐述了缺失夫妻间侵权的婚内民事责任制度的局限性,即部分权利无救济、救济途径仅限于行政的和刑事的而过于狭隘以及法律规定滞后于司法实践,以示确立该制度之紧迫性。其次,从思想观念、立法理念以及立法、司法的实践角度分析了缺失夫妻间侵权的婚内民事责任制度的原因,从反面论证了确立该制度之必要性。再次,分析确立夫妻间侵权的婚内民事责任的意义,即有利于填补婚姻法的空白,维护其与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协调一致;有利于增强妇女的独立人格意识,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有利于制约夫妻间侵权行为,维护社会的文明。第三部分,夫妻间侵权的婚内民事责任之构建。首先,论证了确立夫妻间侵权的婚内民事责任制度的可行性:男女平等思想的真正落实是确立该制度之思想基础;夫妻分别财产制是确立该制度之物质基础;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关于夫妻间权利的立法,及国外的相关立法是确立该制度之法律基础;侵权行为的立法目的和功能是确立该制度之规范基础。其次,从总体上说明确立夫妻间侵权的婚内民事责任制度应当遵循避免公力主动干预、兼顾物质补偿与道德教育、协调道德约束与法律强制的原则。最后,从侵犯夫妻财产权、人身权方面列举夫妻间侵权的情形及婚内婚内民事责任方式,并以婚内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为补充具体设计夫妻间侵权的婚内民事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