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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拥有的土地权益属于一种财产权,应得到宪法和法律的严格保障,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由于我国否定农民对农村土地拥有私人所有权,因此农民的土地权益主要表现为一些用益物权,如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土地权益不能充分实现,集中表现为农村土地流转受限,不但使农民土地权利受到限制,还导致农村土地交易市场未能建立,农村土地的市场价格不能充分发现,这为公权力对农民土地权益的非法侵害进一步提供了可能。因此,与其说农民土地权益的法律保护是一个私法问题,不如说是一个公法问题或宪法问题,有必要在宪法视角下对农民土地权益的法律保护展开研究。鉴于此,本文以农村土地流转作为分析切入点,探讨了宪法视角下农民土地权益法律保护的不足及完善建议,主要分为如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绪论部分主要交代了研究背景、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创新观点等,作为研究工作的起点;第二部分是宪法视角下农民土地权益的性质界定。本部分分析了农民土地权益的类型,并结合《物权法》规定分析了农民土地权益的内涵,提出农民土地权益虽然在外观上属于民事权利,但在性质上应属于公民财产权,应作为公民基本权利对待;第三部分是宪法视角下农民土地权益实现障碍的法律原因。本部分主要分析了农民土地权益实现障碍的法律原因,提出宪法层面没有将财产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宪法和法律没有确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以及下位法对农民土地财产权特别是农民对土地权利的处分权的不合理限制,是农民土地权益实现障碍的法律原因,并造成了农村土地闲置、浪费,阻碍城市化进程等严重后果;第四部分是宪法视角下农民土地权益的法律保障。本部分提出应从宪法角度加强农民土地权益的法律保障,财产权应在宪法上归入公民基本权利体系,农民土地财产权应得到宪法和法律的确认。《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非但不应为农村土地流转设定不合理的限制,还应为农村土地流转创造条件,鼓励农民土地权益的流转,发挥市场在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此外,农民土地权益的保障还需要防范公权力的非法侵害,应从加强行政征收的正当程序建设、严格解释公共利益等角度,规范行政征收权的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