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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就是以保险这一特殊商品为客体,以消费者对这一特殊商品的需求为导向,以满足消费者转嫁风险的需求为中心,运用整体营销或协同营销的手段,将保险商品转移给消费者,以实现保险公司长远经营目标系列活动的从业人员。各国保’险业的发展历史表明了保险营销员在保险业的发展过程中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保险营销员作为一个群体,为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他们的各项权利却正在受到侵害。2009年,我国出台了新《保险法》。但对于保险代理人的相关规定却基本没有变化,保险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的关系仍然是代理关系,仍然未能从理论层面与现实层面解决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关系的问题,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依然得不到解决。从法律角度上看,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代理关系。但实践中保险公司又对保险营销员进行着许多雇员式的管理,存在许多带有劳动关系色彩的内容,致使保险营销员处于法律地位模糊的境地。正是因为这样,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障处于完全缺失的地位。本文主要分四个部分对保险营销员的身份认定和权益保障进行论述。保险营销员社会保障的理论基础是对保险营销员社会保障合理性的理论证成。而权利是法学的基本范畴和重要的分析工具,因此,本文的第一部分是以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障权做为理论基础,对社会保障权的权利属性和公平价值进行阐释,从公民社会保障权平等享有的角度,明确保险营销员社会保障权的当然享有。本文的第二部分对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进行了域外考察。通过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保险营销员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考察,指出由于各国的社会、经济、文化、法律环境不同,在保险营销模式上的选择有所差异,对保险营销员社会保障的法律规制也各有千秋。由此,对完善我国保险营销员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启示是,保险营销模式的选择,尤其是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之间关系的认定,保险营销员法律地位的明确,是保险营销员社会保障权益保障的关键。本文第三部分通过介绍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对保险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关系的认定,从代理关系与劳动关系角度进行分析比较,指出我国保险公司与保险营销员关系的现状既包括代理关系又包括劳动关系。第四部分是我国保险营销员权益保障制度的完善。基于我国的现实国情,保障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应该只局限于保险代理人制,而应该根据不同情况将保险营销员分别纳入到员工制社会保障和保险代理人制社会保障中,分别对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障权益保障进行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