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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杨某某的行为应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涉案金额较大,达到了刑事规制范畴,一二审法院对于其行为应当受以刑事处罚观点一致。但是对于杨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则出现了不同的判决。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诈骗罪,判断的依据就是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两罪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要准确界定某种犯罪行为是构成合同诈骗罪必须把握住两个核心要点:第一,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客体。合同诈骗罪位于《刑法》第三章,从其位于刑法的位置即可看出,立法者将其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即不仅仅是将其作为侵犯财产型犯罪进行处理,还将其评价为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相反,诈骗罪侵犯客体就相对单一,仅有公私财物所有权。第二,准确理解“合同”这个载体。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需满足三点要求:第一,具有刑罚可处罚性;第二,能够体现双方当事人财产关系;第三,必须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本案中杨某某与被害人签订的合同,尽管体现了一定的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秩序,也能够给被害人带来预期财产收益,但是该合同并不存在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可能。因为该合同成立的基础本身就是虚假的,根本就不具备履约的可能性,杨某某仅仅是通过此种签订合同的形式来骗取被害人钱财,因而,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杨某某通过虚构工程项目,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以收取成约金或以工程项目需要借款办理相关手续的方式诈骗被害人的财物,尔后将上述款项全部用于个人还债和其他消费。被告人杨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并且采用了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依法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基于此,在实践中处理类似案例应当理清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关系以及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尤其注重把握正常市场秩序与财产权益的界限以及合同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