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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司法解散一直是我国公司法的一个盲点和难点,在我国公司法立法初期,一直回避股东在出现特定情况下诉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情况。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公司内部纠纷的日渐普遍,给予股东一个合适的退出权以及维护中小股东在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就成为我国公司立法和司法必须面对的问题。本文从司法解散的的因为入手,分析了公司司法解散的本质特征和解散对象、本质特征。
除导言外,本文分为如下四章对公司司法解散的因为,理论基础,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检讨和完善进行了探讨。具体结构如下:
引言,对我国目前的立法和缺陷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引出了本文需要厘清和探讨的内容。
第一章“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概述”对公司司法解散的概念,历史演进等问题作出了简单的回顾,以及与类似概念的对比。
第二章“公司司法解散的理论基础”对中西方各国设定公司司法解散所依据的理论基础进行了阐述,同时对中外在解散的理论基础异同进行了比较。
第三章“公司司法解散的因为”作为本文的一个主要论述内容,先从西方各国解散公司的因为入手,分析了国外在解散公司时所依据的情况以及目前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解散因为的分析。
第四章“我国公司司法解散的立法检讨和完善”针对我国目前在公司司法解散方面立法缺陷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相应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