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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现代工业文明的兴起和蓬勃发展,不可量物日益广泛地影响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环境,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因为不动产事实上的邻近,受不可量物侵入的影响最为直接和严重。相邻不可量物侵害规则是域外大陆法系国家相邻关系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基于我国《物权法》第九十条在司法实践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以容忍义务为视角,对相邻不可量物侵害规则存在的不足以及如何完善进行分析论证。文章除引言外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分析了相邻不可量物侵害规则作为新增规则,由《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到《物权法》第九十条立法变迁的原因。指出《物权法》第九十条在司法实践运用中在裁判依据、调整对象、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对现行相邻不可量物侵害规则的检视,指出司法实践适用中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相邻不可量物侵害规则没有实现规范目的与规范手段的统一。相邻不可量物侵害规则的规范目的是调和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利益冲突、促进物的最大效益使用,而现行规则以“违反国家规定”为行为要件,“国家规定”作为硬性规定,没有体现出包容、妥协的要求,从而不能为权利边界创造弹性的空间来调和、缓解冲突。第三部分,对相邻关系容忍义务理论进行了研究,意在说明容忍义务作为相邻关系规则基础的正当性理由。指出容忍义务的逻辑基础在于,权利冲突的必然性和权利限制的必要性;价值基础在于,所有权绝对向所有权相对转变的要求;伦理基础在于,使相邻权利人各得其所,从而实现社会团结。分析了容忍义务与不作为义务,容忍义务与权利滥用禁止原则的区别,说明了容忍义务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拘束,是所有权人对权能范围进行的适当自我收缩。第四部分,对相邻不可量物侵害规则进行了重新构造,是文章的主体部分。首先从借鉴域外规定和实现规范目的两个方面,说明以容忍义务为相邻不可量物侵害规则基础的必要性。其次,容忍的限度是规则构造最重要的内容,对于我国相邻不可量物侵害规则容忍限度应如何确定,指出:容忍义务的本旨是对本不应承受的东西,出于特定原因而忍受,容忍限度就存在于这些“特定原因”之中。排放标准数值的要求是权利人应该承受的范围,因而,不能将排放标准作为容忍义务的限度,不可量物排放标准对于容忍限度确定类似于物理学上“参照物”的作用,对容忍限度的讨论应仅限于超过标准排放的重大侵害范围。在明确容忍限度的讨论范围后,文章进一步指出容忍限度的具体确定,法律规则很难给出一个明确客观的尺度,只能根据具体个案中不动产本身状况进行确定。法律规则能做的是对容忍限度确定应当考虑的因素进行明文规定,即对于超过排放标准的不可量物侵害,基于哪些特定原因受侵害人应予容忍。通过对域外规定的借鉴,认为容忍限度确定的考虑因素主要是当地通行使用方式和不动产所处位置及合理用途。因此,重新构造的相邻不可量物侵害规则应该分为三个层次:即对不可量物侵害有权禁止的一般性规定;不得禁止符合行政规定或排放标准数值的不可量物侵入;对超过排放标准但符合当地通行使用方式或为不动产位置及合理用途所需的不可量物侵害,予以有限度的容忍。第五部分,文章结语,提出了规则重新构造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