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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损害的对象,既包括传统的人身健康、财产等私益,也包括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生态环境不仅是一种自然资源,更是人类美好生活的基础。但通过分析污染环境罪的司法实践发现,生态法益与公私法益混淆不清,生态环境损害常常被纳入到公私财产损失范畴内评价,生态环境的独立价值在司法中尚未凸显。这种混淆适用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存在重大影响,有违罪刑法定之嫌,也不利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论文第一部分界定了公私财产损失与生态环境损害的概念,对于公私财产以及生态环境损害的相关概念进行辨析,明确公私财产损失与生态环境损害的内涵及外延。论文第二部分梳理了污染环境罪的立法嬗变。从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中单纯要求人身和财产损失,到污染环境罪将生态环境严重损害列为严重污染环境罪情形之一,表明当下污染环境罪已经将生态法益作为刑法的保护对象。污染环境罪的变化背后是法益保护的变动,将生态环境损害与公私财产损失区分适用是人类中心主义迈向生态法益保护的必然。论文第三部分通过分析污染环境罪公私财产损失与生态环境损害的区分适用实践现状,发现法官对于公私财产损失与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认定不一,生态环境损害与公私财产损失范围混淆适用,司法裁判中法官所适用概念也存在混乱。论文第四部分对公私财产损失与生态环境损害范围进行了探讨。由于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与生态环境损害的法律规范或技术规范对于其内容规定不一致,导致公私财产损失与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认定上存有争议。此外,环境损害评估鉴定方法的不同也会得出不同的损害鉴定结果。论文第五部分探讨了公私财产损失与生态环境损害的区分适用。建议将公私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作为量刑情节,构建统一的公私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损害的法律概念,设定统一的环境损害评估鉴定规则,对于当下公私财产损失与生态环境损害的区分适用提出了两种解决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