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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法治进程的加快,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案例,即同一法律事实既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又触犯了民法的规定,这即所谓的“民刑交叉案件”。由于追究行为人两种法律责任的刑事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性质及标准完全不同,如何处理两种程序之间的关系?是“刑民并行”还是“先刑后民”抑或“先民后刑”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经常面对的问题。对于此类问题的处理,虽然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有所规定,但相关规定相对简单,存在诸多模糊,加上历史上“重刑轻民”、“公权优先”思想的影响等原因,实践中较多适用的是以“先刑后民”审判模式处理该类民刑交叉案件的做法。本文引用的案例是笔者2009年代理的一宗普通购销合同纠纷案,该案因涉及合同诈骗而被受理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即“先刑后民”,令原告方的合法权利诉求被搁置,正常的合法民事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导致原告方生产经营难以为续,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片面强调刑事优先是否合理、公权利是否必然优先于私权利、如何确定适用“先刑后民”审判方式的标准、适用“先刑后民”后怎样对私权利进行保护?本文对“先刑后民”的审判模式所引出的问题进行了思考,以求探寻出更具合理性的法律适用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