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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制度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目前在民事诉讼立法中与之配套的是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连带责任制度给当事人和法院带来了一定程度的便利,但由于我国诉讼程序立法中的必要共同诉讼制度与连带责任实体法原理存在相互冲突之处,导致连带责任制度在诉讼中未能发挥其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功能,而且极易造成审判机关滥用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损害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要以民事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基础。要实现法律体系价值上的和谐,就应当注意防止程序设计成为保障当事人实体权利的障碍。因此,研究连带责任制度及其诉讼程序的设计,应当注意将实体法原理与诉讼程序规范相结合。本文拟从连带责任的基本原理入手,在分析连带责任之诉特性的基础上,考察连带责任之诉采用不同的共同诉讼形态的可适性,进而论述在维持我国现有的连带责任诉讼形态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型连带责任案件的诉讼程序进行调整和明确,以完善我国连带责任诉讼制度。
本文内容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连带责任之诉概述,依照传统理论对连带责任进行界定和分类,阐述连带责任的特性,把连带责任之诉划分为真正连带责任之诉和不真正连带责任之诉,并根据每一类型连带责任之诉的特点,将真正连带责任之诉划分为固有的与非固有的连带责任之诉,将不真正连带责任之诉划分为有终局责任人的与无终局责任人的连带责任之诉。第二部分是连带责任的诉讼形态,阐述诉讼形态的定义和共同诉讼形态的类型,结合大陆法系各国的立法和学说,分析连带责任之诉采用不同的共同诉讼形态的优点和弊端。第三部分是我国连带责任之诉的立法与司法实践,通过列举我国立法关于连带责任实体上的情形和诉讼上的处理,表明我国立法上连带责任之诉的诉讼形态是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形态,分析我国连带责任诉讼实践中的问题,确定我国连带责任之诉的革新路径,即保留必要共同诉讼形态、允许单独诉讼形态。第四部分是连带责任诉讼程序的设计,结合连带责任之诉的类型,对诉讼程序中被告的确定、诉讼管辖、举证责任、判决效力、执行等重要问题进行分析,明确各个具体问题的处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