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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回归十多年来,随着各方面关系的紧密化,行政、司法、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领域的合作也正全方位的积极推进着,其中刑事司法领域的合作是内地与港澳之间司法合作的重要领域之一,也是内地与港澳之间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008年,《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坚持“一国两制”方针,推进与港澳地区紧密合作,融合发展,共同打造亚太地区最具活力的和国际竞争力的城市群。加强对广东与港澳之间司法合作研究,促进司法合作协调,构建科学合理适宜司法合作模式,将为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合作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基于三地司法协助的现状以及“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不争事实,如何在“一国两制”的前提下更进一步促进粤港澳的刑事司法合作的深化,运用何种模式来合作更科学,回答这些问题,对于保障和促进珠江三角洲和泛珠三角发展有着重要研究价值。本文深入分析粤港澳刑事司法合作的必要性、可行性,指出粤港澳区际刑事司法合作是打击跨境犯罪、实施刑法保护功能、解决不同法域之间管辖权冲突的迫切需要。同时对粤港澳开展区际司法合作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分析了区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法律依据、政治基础、社会基础以及既有合作经验。对深化粤港澳区际刑事司法合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了分析研究。阐述了粤港澳区际刑事司合作的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一国两制”原则、平等协商原则、互相尊重原则、有效惩治犯罪原和互惠互利原则。在对以上区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基础问题进行了研究的基础上,本文从解决问题、促进合作的角度,对深化粤港澳刑事司合作的思路提出设想。按照粤港澳司法合作的进展阶段,分“初级合作时期、中级合作时期、高级合作时期、司法融合时期”四个合作时期,分别研究了各个时期可以适用的合作模式。可以说,粤港澳区际刑事司法合作是一项复杂工程,涉及港澳与内地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深化港澳与内地全面司法合作有着重要影响和促进作用。因此,广东在探索与港澳司法合作方面,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