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伴随着几年来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已进入突发环境事件频发的时代。突发性环境事件由于其自身的突发性、巨大的破坏性以及不可预测性给公众带来了巨大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作为权威性、中立性的信息公开主体,政府此时的信息公开对维护公共利益、减少公众人身、财产利益、稳定社会秩序等方面都有极大的影响。而以及时性、真实性和统一性为内容的突发环境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是研究政府信息公开的核心问题。随着2008年《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颁布,及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与施行,我国突发环境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得到了逐步有序的法律规制。但是与此同时,现实中也出现了很多典型的案例,以紫金矿业突发环境污染、蓬莱19-3油田溢油、松花江水污染等为代表的突发环境事件,反映出我国在公开规范性的法律约束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
本文结合案例进行阐述,主要由突发环境事件中信息公开规范性出发。首先对相关概念及特征进行了剖析与阐释;继而评述规范性中的及时性、真实性和统一性的设置动因与价值分析;其次分析“三性”在现行立法框架下的实然状态,分别就各自在典型案例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解读与剖析;最后从法律法规建设、相关制度设置以及公开方式等实现路径上提出具新颖性与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旨在完善突发环境事件中政府信息公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