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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资本的流动范围越来越大,跨国的经济活动也越来越多。现代金融业和电子支付的发展,在提高经济发展活力、有效配置效率的同时,也为跨国逃避税收活动提供了一定的便利。大量的跨国纳税人为了更大限度的减少被课征的税收,使用各种手段逃避税务机关监管,造成了相关国家税基被侵蚀、税收利益被损害的现象。为了打击国际逃避税收现象,许多国家在通过国内法积极应对的同时,也广泛开展国际税收合作。税收情报交换即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交换跨国纳税人的税收信息以缩小其逃避税收的活动空间。随着税收情报交换机制的发展,跨国纳税人信息受到越来越强力的监管,国际逃避税收活动在相当程度上得到遏制。不过也应指出的是,税务机关在交换的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获取到纳税人相对敏感的税收信息,但却无法让纳税人确信自己的信息或合法权利能够被充分有效地使用和保护。这可能会降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信任度和配合度,从长远来看不利于税收工作的有效进行。因此,在税收情报交换机制运行的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工作。一般而言,纳税人的权利涉及到纳税人信息的受保护权、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做好纳税人信息的保密工作,才能提高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互信与配合。在税收情报交换过程中保证纳税人有一定程度的参与和知情,也是一种有效的保护纳税人权利的方式。救济权则是必不可少的保障纳税人合法权利的途径。结合国际上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立法和相关理论,可以发现我国在纳税人权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中有关纳税人权利保护方面的规定还存在着一些不完善之处,例如对纳税人信息的受保护程度不足、纳税人缺乏对税收情报交换过程的参与度不够、救济方式缺失等。无论是从推动我国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还是从维护税收情报交换机制良好运行的角度考虑,都应对这些不够完善的地方进行适当调整。在调整中,完善我国关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应当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情,从加强对纳税人信息的保密、保障纳税人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等方面入手。首先,要加强对纳税人信息的保密,使纳税人能够相对放心地提交税务信息;其次,要保障好纳税人的知情权,税务部门应及时主动地将应告知的事项通知纳税人;再之,要保证纳税人的参与权,使纳税人能够及时表达自己的意见;最后,要确保纳税人能够行使救济权,以作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的最后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