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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缉措施是司法机关查获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一种重要手段,对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有重要保障作用。通过对域外通缉制度进行考察,可以发现大陆法系中几个法制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如德国、法国等国在其《刑事诉讼法典》中都对通缉措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力指导着司法实践中通缉的应用。虽然英美法系国家没有通缉的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也广泛运用这一措施,在侦破案件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各国都十分重视对侦查权的限制,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措施予以保障。与之相比,我国侦查阶段没有实行令状主义原则,侦查机关的侦查权限几乎不受限制。作为强制性程度较高的通缉措施如果适用不当更是可能会严重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名誉权等公民基本权利,因而本应该在进行程序设计时规定的细致、严格,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通缉的规定十分简单,导致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无法可依,通缉措施被滥用、误用,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际,有必要在借鉴他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对我国刑事诉讼中通缉制度做出较完善的改革,使这一有效的侦查手段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规范的实施。鉴于我国通缉制度中存在诸多问题,应从多方面进行完善,如建立令状制度,完善通缉撤销机制、悬赏通缉制度,建立救济机制等,以期推进我国的司法建设,实现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