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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索赔是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受益人实现保险补偿功能的重要程序和关键步骤。然而,由于保险本身具有极强的专业性,被保险人、受益人对保险合同的理解常会出现误差,在保险索赔时也难以严格按规定流程进行,因而保险索赔的结果往往是保险索赔纠纷的发生。再加上我国规范保险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虽不时调整但仍不够完善,所以在司法实务中围绕保险索赔纠纷仍存在诸多争议。通过分析我国保险纠纷的现状,可知保险索赔纠纷在其中占较大比例,依据引发纠纷的争议点发生时间点的不同,可以将保险纠纷发生的时间段分割为保险合同订立时段、保险合同生效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段、保险索赔时段、保险金给付时段。结合实务中接触到的保险索赔纠纷诉讼案例,文中从纠纷最易发生的前三个时段中各选取较为典型的一类纠纷进行研究,即关于告知义务是否履行引发争议的保险索赔纠纷、保险竞合情形下的保险索赔纠纷和围绕保险索赔权转让发生的保险索赔纠纷。因告知义务是否履行引发的纠纷主要争议点是对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包括哪些人、告知义务的范围以及应在何时履行存在不同认知与理解。结合我国保险业现状和国内与国外司法实务案例中的经验,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应在现有法律的规定范围上予以扩大,将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经纪人等保险合同辅助方明确规定为主体并在遵循询问告知主义的范围内各自应履行的义务。完善立法规定与相应的举证制度是避免和解决该类纠纷的重要方法。而保险竞合会引发保险索赔纠纷是由于涉案的各保险人之间对如何承担保险责任存在争议,所以明确保险事故涉及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顺序和分摊比例是讨论保险竞合问题的核心意义。依照惯例,在我国保险竞合中强制险应优先于自愿保险进行赔偿,因此真正的争议存在于同一顺位的自愿险之间应遵循怎样的赔偿顺序和分摊比例规则。为了能实现保险的补偿性基本作用,兼顾市场的公平原则,应建立一种全国保险信息查询平台以确定保险竞合的真实情况,并在《保险法》中设立新的篇章明却规定各保险竞合情形下的赔偿规则。保险索赔权转让问题一直是保险索赔纠纷中一类较为特殊的存在,虽然最新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中有了关于“受益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但是未真正明晰保险索赔权转让问题。文中对“受益权转让”与“保险索赔权转让”进行比较,从而阐述保险索赔权应被允许转让的理论依据与实践意义,进而提出关于规范该交易行为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