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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因重复起诉行为而导致重复审理的情形时有发生,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可能造成矛盾裁判,损害司法权威。而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的立法却缺乏对重复起诉识别及处理的相关规定。基于此,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247条规定应运而生。但是该条文中关于重复起诉识别标准的规定却难以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而且对于诉讼系属中的重复起诉行为的处理除不予受理及驳回起诉之外,还应该通过建立其他合理的制度手段来避免后诉的另行起诉。本文以禁止重复起诉原则为基本点,针对诉讼系属中重复起诉的识别和处理进行研究,以期为相关立法完善和实务操作提供参考及意见。本文除引言及结语外,共分为四章。本文的第一章为禁止重复起诉原则概述。笔者以诉讼系属中重复起诉的规制依据——禁止重复起诉原则的基础概念为中心展开讨论。首先,笔者通过对禁止重复起诉原则之理论发展脉络的梳理对禁止重复起诉原则的历史渊源作了介绍。其次,在了解了该原则的形成原因后,分析了该原则的基本内涵。并对该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及既判力理论三者之间存在的区别与联系进行了解析。最后,为了在本文的后续章节中,能够更加便利地对诉讼系属中重复起诉的识别及处理问题进行阐述,笔者对禁止重复起诉的时间特征——诉讼系属进行简单的介绍。本文的第二章为重复起诉识别标准的考察。本文在对重复起诉识别标准的学说、国内外立法进行考察之后,针对我国《民诉法解释》第247条关于重复起诉识别标准的具体内容及其问题进行了解析。关于重复起诉识别标准的学说有二要素说和三要素说、一般标准和特别标准、原则标准等学说。本文认为相对于传统的二要素、三要素说,一般标准和特别标准说是最为完善、可行的标准。域外关于重复起诉的立法多为原则性规定,具体识别标准在实务中由法官在学说指导下通过个案予以解决。我国《民诉法解释》第247条在本质上是关于一事不再理的规定,其规定重复起诉识别标准应包含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这三个识别要素,同时该规定存在着广义重复起诉识别标准缺失、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内涵不明确、缺少识别要素同一性判断的解决方法等问题。基于以上问题,本文第三章针对重复起诉识别标准中的具体识别要素之判断方法展开讨论。通过对当事人同一的判断、诉讼标的同一的判断及其他在第二章中总结出的问题之分析,解决在对重复起诉识别标准进行适用时,因对相同概念存在不同理解,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不同结论的问题。本文第四章为诉讼系属中重复起诉的处理及立法完善。由于对重复起诉行为的处理,不但涉及到当事人的诉权,还涉及到司法资源和权威等重要问题。因此对于重复起诉处理之问题,单纯依靠《民诉法解释》第247条规定的直接驳回并不能满足司法实践之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