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转让股权行为的私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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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转让股权行为,指非权利人在未经原持股股东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冒用原股东名义的方式,擅自将他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冒名转让他人股权的纠纷在生活中越来越多地发生,然而无论是在司法领域还是在理论界,对于冒名转让股权行为的性质和法律效果,至今没有达成共识。鉴于此,本文将冒名转让股权行为作为研究对象,重点探讨该行为的性质与法律适用。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冒名转让股权行为依此可以分为签订冒名转让股权协议的合同行为和冒名处分他人股权的处分行为,先要对这两个行为依次进行分析,再对冒名转让股权行为的私法效力做出判断。对于合同行为,冒名转让行为牵涉到冒名人、相对人和名义载体,本文以意思解释作为分析手段,认为冒名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在冒名人与相对人之间成立。由此也明确了冒名转让股权行为不是无权代理,不能用无权代理制度解决冒名转让股权纠纷。通过检索处分权缺失、恶意串通、刑事犯罪等可能存在的合同瑕疵,本文得出的结论是冒名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因欠缺处分权而效力待定。对于处分股权的行为,股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与物权在权利内容、权利性质和行使方式上都存在显著差异。股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模式也不相同,我国物权变动采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但是根据本文对相关现行法律规范的解释和对股权特征的分析,股权变动模式采用的是修正的意思主义模式,因此直接参照适用善意取得解决股权无权处分纠纷是有问题的。冒名转让股权不是狭义的无权处分,工商登记薄中不存在登记错误,相对人对股权交易主体的信赖不是善意取得的保护对象,股权不能善意取得。本文最后分析了各个行为主体的民事责任,归纳出冒名转让他人股权之后的三种典型情形,并为法院裁判提出了不同情形下的裁判建议,以期为实务裁判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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