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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实践中对刑事庭审实质化进行了不懈的探索,理论界也有较多的著述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但是,迄今为止,实践中还没有探索出可以在全国推广的路径,理论界也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总的说来,对如何实现刑事庭审实质化,有体制路径和技术路径两种方案。在对这两种方案进行解读的基础上,分析两种路径在实践中存在的困境,并提出关于深化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建议,对于深化刑事庭审实质化理论研究,推进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约三万字。第一部分解读刑事庭审实质化的两种路径。对如何实现刑事庭审实质化,将官方与学界的观点总结为体制路径与技术路径两种。体制路径方面,确立了“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改变“侦查中心主义”的现状,将案件事实认定转移到审判阶段来,确保侦查、起诉活动经得起审判检验,并提出了司法机关落实疑罪从无的责任,审判机关坚守底线。技术路径主要结合“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的要求,并配套进行庭前程序、庭审程序以及法官责任制改革。庭前程序改革主要集中在案件繁简分流、争点整理、证据交换、庭前会议制度等方面。庭审程序改革集中在举证质证完善、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增强控辩对抗性等方面。法官责任制改革,主要是探索建立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建立法官履职保障及追责机制、针对审委会制度进行改革等手段,以保证审判独立性与亲历性。第二部分研究刑事庭审实质化两种路径在实践中的困境。体制路径方面,近几年司法改革并未实质性触及,而过度打击犯罪的现状并没有从实质上得到改变,审判活动依旧是对侦查、起诉的推定结论再检验。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重要内容,若缺少“审判中心”的环境支持,庭审功能从根本上依旧是对侦查、起诉阶段性结论的确认。技术路径方面存在的困境包括:第一,法官责任制无法保障审判独立性、亲历性。由于实践中存在隐性行政压力,人事考核主导权在领导、法院内部,导致法官履职保障不足;同时,唯结果论的追责机制倒逼法官为转移风险,主动请示领导、汇报上级,导致行政式决策泛滥。第二,庭前明晰实体争议功能受限。庭前明晰实体争议焦点,是为了帮助法官做好庭审的准备工作,以明确庭审应审理的重点内容。但庭前会议运用少、法官难以发现实体争议点、实践中明晰实体争议程序不规范等现实困境,导致庭前程序多只用来解决程序争议、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而对实体争议的明晰不到位,无法发挥应有的功能。第三,庭审程序改革存在困境。庭审不具备唯一性,庭外解决实体争议的做法仍较普遍,审判委员会、听证会、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等制度取代庭审对案件作出最终结论,仍不具备庭审独有的公开、控辩审三方参与的诉讼活动特征。除此之外,庭审自身也存在举证质证重点不突出、机械式重复、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未完善等问题,限制了在庭审中认定事实争议的功能。第三部分讨论深化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路径。刑事庭审实质化应当体制路径与技术路径双管齐下。深入推进“审判中心”改革,明确法院内外部关系,保证审判在侦查、起诉三阶段中的中心位置,案件结论于审判中形成。在技术路径方面:第一,保证审判独立性、亲历性。摒弃唯结果论追责机制,尊重审判规律。明确追责事由、证明标准,证明主体,完善法官权益救济机制。第二,庭前程序中,明晰实体争议的作用应当被重视。为此,法官不仅要全面阅卷,重视阅卷的作用,更要规范庭前程序中控辩审三方对于争议点意见的交流、汇总程序,禁止法官庭前私下单方接触控辩方以明晰实体争议。第三,保证庭审在解决实体争议方面的“唯一性”。取消法院内部案管机制、审委会决定案件最终结论的方式,建立案件平等交流机制,帮助规范审判权的行使,提升法官解决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能力,而非替其办案。同时,应对庭审自身程序进行一定改革,加强控、辩、审三方的专业诉讼能力,法官引导控辩双方围绕争议事实优先举证质证、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将增强庭审控辩对抗性、提升证人出庭作证率作为庭审实质化单一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