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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城市社区在人们的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个人逐渐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单位人”转变为“社区人”。社区环境不仅与社区居民的人身健康、社区房产价值息息相关,而且由于环境问题本身是区域性问题,难以单纯靠政府及个人的力量加以解决,故以城市社区为主体进行环境管理不仅具有良好的激励因素,而且社区作为整体所具有的集合力对环境问题的解决也是极有效的。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城市社区参与环境管理的两个案例,揭示出其在参与环境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着重分析法律问题,并据此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具体措施。城市社区参与环境管理的内容十分复杂,其范围既包括对社区内部环境的监督管理,也包括对来自社区外部不良环境影响的维权行动。我国城市社区可划分为“老式社区”和“新型社区”两种类型,两者具有不同的特征,其在参与环境管理,尤其是在对外环境维权时,既面临相同的问题,又存在各自特有的问题。二者共有的问题是:城市社区代表社区居民进行环境利益维护的主体资格不明,社区在解决环境污染纠纷和维护社区居民环境安全利益方面的集体力量没能发挥。“老式社区”独有的环境管理问题是,老式社区成员文化、经济水平较低,法律意识不强,对依靠政府、单位解决环境问题的依赖心理重,但效果不理想。“新型社区”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居民拥有的熟悉环境法律、熟悉环境科技等的个体力量因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缺陷,而没能得到有效的调动,影响了个人及社区的维权效率。解决前述问题的关键是,首先,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有关社区制度的综合性法律,由此明确城市社区的概念、范围及其参与环境管理的法律地位。其次,明确城市社区参与环境管理的执行机构,针对我国城市社区的历史发展和现状、特点,建议将居民委员会作为“老式社区”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作为“新型社区”的执行机构,明确二者的主体资格,并赋予其诉权。最后,为使城市社区参与环境管理的积极作用得以发挥,还应完善环境法律制度:包括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扩充政府和企业应当发布的环境信息范围,使二者发布的信息适合社区居民的需求并为之理解;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扩大社区参与的范围、明确社区参与的效力、具体方式及救济等;构建环境健康评估制度,明确设立主体、评估规则程序、评估结果的效力等;放宽现行法规限制民间环保组织成立的苛刻条件,使其发展获得宽松的法律环境,辅助城市社区参与环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