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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制定并于1998年修订的我国现行《收养法》,在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解决收养纠纷中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是因规定年代久远、条文少、且其规定较为抽象与原则,具有可操作性差等问题。另外,我国的收养只是对14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完全收养,而无法满足广大群众的多种需求。因韩国与中国具有相同的文化背景,因此韩国收养制度的研究,对完善我国法律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论文主要运用了文献综述和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首先,收养的概念、特征、种类;收养与公养、收养与寄养、收养关系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区别;收养制度的意义等基本理论的分析为论文的写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其次,论文分一般收养制度和亲养子制度,对韩国收养制度进行了叙述和分析。收养成立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收养成立的程序;收养的无效、撤销及其无效、撤销的后果;收养成立的效果;收养的解除及其解除后果等属于韩国收养制度的基本内容。再次,论文通过韩国收养制度的分析,提出了借鉴韩国法律,完善我国收养制度的相关建议。其建议主要包括,借鉴韩国法律,在制定统一民法典时,应将收养制度纳入到亲属制度当中,重构收养制度的法律体系;应该废弃收养人应年满30岁、无子女且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等条件,放宽收养当事人的要求;改变只设立未成年人收养的局面,设立成年收养制度,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进一步规范收养的民政登记程序,建立维护收养当事人利益的秘密收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