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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之所以称为美德,是因为其发自行为者的仁善之心,是人性真善美的充分表现,是倍加值得敬佩和尊仰的优秀品德。古人有云,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见义勇为一般来说都是发生在极端紧急的救助情境中,所采取的救助方式绝大多数都面临一个问题,那就是需要牺牲部分利益来完成救助,牺牲救助人、受助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见义勇为过程中所牺牲的利益是否应当得到补偿、怎么补偿,在责任承担的利益平衡、价值判断中非常关键。见义勇为过程中,若存在救助人和第三人利益受损,司法实践通常运用无因管理、紧急避险或侵权的理论就损害产生的原因来认定法律责任,但如果是受助人遭受损害而且系救助人的行为所导致,剔除救助人故意为之的恶意主观以外,要求救助人依照因果关系承担“好心办坏事”的法律责任,是否恰当,值得商榷。常人角度,绝对难以理解救助人为何在法律上需要为此承担责任,因为从道德层面上来看,救助人应当得到鼓励和保护,从“南京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的社会负面评价可见一斑。趋利避害是人之天性,因“南京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等案件的发生及处理结果,使得公众面对是否见义勇为,开始选择掂量得失,见他人有难选择旁观、漠视的现象越来越多,至“小悦悦案”发生后,才引起反思。反思的不仅是社会,还有我国的立法者。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工具之一,法律应当在此发挥保护善良道德,纠偏社会风气的作用。经过多次斟酌,2017年3月15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其中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了“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在我国,确立了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的民事责任豁免规则,在法律上最终给予了明确的态度。但任何法律条款在适用时,都必须先符合其构成,且该条款是新规定,后续司法适用上会存在哪些困难,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本论文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主要是对我国见义勇为致受助人损害民事责任豁免规则的确立过程进行了介绍,探讨其确立的必要性,并对其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第二章讨论了我国见义勇为致受助人损害民事责任归责的立法演变,由案例入手,结合对见义勇为行为民法性质的辨析,归纳和分析了《民法总则》颁布前后的归责取向。第三章主要针对域外的法律规定进行考察,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为区分进行介绍,分析相关立法的特点,以获取有益经验;第四章则联系客观实际并参考国外立法,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进步空间,提出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