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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当中时常会有当事人由于认知方面的错误,错误实施了“见义勇为”或者“正当防卫”行为,并造成了严重损害事实的案件。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这类案件的审判通常十分尴尬,一是行为人主观方面通常出于好意,处罚过重容易损害其他人的积极性;二是其行为本身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不按律处罚又有违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从法理方面分析,假想防卫过当即客观事实上并不存在着不法侵害行为,但是假想防卫行为人基于某种感知错误却误以为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面临紧迫的不法侵害的威胁,实施了自认为必要的防卫行为,并由于先前的错误认知采取了不恰当的防卫手段,而这种防卫手段又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且对假想的不法侵害者造成了重大人身损害结果。假想防卫过当与假想防卫及防卫过当在主体要件、时间要件,及对象要件方面与防卫过当有部分重合,但是并非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竞合。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当中,在规制假想防卫及假想防卫过当的法律适用方面,还没有完善和系统的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司法实践对于假想防卫过当,一般是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即使案件能够顺利完成法定程序,但最终难逃“双输”的结局,无论是代表国家的公诉人,还是出于一腔热血,站出来维护合法权益假想防卫人谁都笑不出来,即使是对于站在旁观者角度的社会大众来说,这种结局也过于沉重。假想防卫过当的罪责认定,实质上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价值的相互冲突,这种冲突也是与我们整个社会的道德认知和社会整体价值评价相违背的。为缓解法律价值冲突,减少私利和公平权益的对立,我们有必要对假想防卫过当的相关内容进行深入研究,以平衡相关利益。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表明本文是以“押款员枪杀储户案”和“蔡某某假想防卫案”为基础,就假想防卫过当的相关内容进行论述。第二部分,对假想防卫过当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简单的概括,并就假想防卫的类型、假想防卫过当与相近概念的区别进行了论述。第三部分,综合分析了假想防卫的构成要件,以原来的三要件说为基础,提出了五要件判定标准。第四部分,系统讨论了假想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并就相关形式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分析,归纳为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意外事件三种。第五部分,对假想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的定罪进行了探讨,论述了否定了新设增加假想防卫专项罪名来定罪的原因,并就假想防卫过当行为的量刑提出了建议,即不适用减免,但是可以酌情减轻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