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役权制度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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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建筑等不动产的自然属性已经决定了其不可能在自身范围内完全实现利用价值,而必须假借于他人的不动产,这是不动产互为一体的本质属性决定的。而地役权由于特殊的权利结构模式和强大的功能效应,在土地资源曰趋稀缺,土地利用关系日益复杂的情况下,再次为国人所瞩目。因此,在我国即将出台的《物权法》中应有地役权的一席之地,这也是学术界的主流观点。问题主要在于如何建构科学严谨的地役权制度,在其建构的过程中,外国法的移植和借鉴是必不可少的。对于这一点,我国做得并不成功。其根本原因在于,在移植和借鉴时对我国的现实严重缺乏关注:或者完全不顾我国国情,把我国的地役权制度变为外国法的翻版,或者在对我国国情没有充分理解的基础上,对外国法稍加改造,就成为我国的地役权制度。因此,要使建构的地役权制度为国人所接受和认可,进而有效运作,就必须把它放到我国的具体国情上来。基于此,本文拟从昔日罗马法中重拾地役权制度,探讨现代地役权制度的发展趋势,最终目标是,在我国的土地公有制背景下,对我国地役权制度的建立略表浅见,希望借此能够为我国物权立法注入新的活力。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组成。 在引言中,对我国地役权制度进行了简单的论述,并以此导出本文的写作意旨。 正文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传统地役权制度的概述。从地役权的源考出发,简单介绍了罗马法上的地役权定义、性质和特征,并对传统地役权制度的内容,包括地役权的取得与消灭,分类与种类,地役权的功能,都做了全面的论述。 第二部分讨论了地役权制度的现代发展。作为古老的用益物权,地役权的发展随社会形态的发展变化而变化。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物权法的理念与实践在发生深刻的变革,传统的地役权制度也不可避免的发生了变化。与传统的地役权制度相比,现代地役权在主体、客体、适用范围等方面都有了扩张,在行使原则方面也有了变化。总之,现代地役权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对传统的地役权进行了若干方面的改革,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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