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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下,商业数据的经济价值被不断发掘,数据竞争不断显现,但商业数据的法律属性存在争议,法律保护问题需要解决。首先,本文对商业数据的概念和范围进行界定。本文所探讨的商业数据是指企业等经营者采集、存储的大量、多样的可商业利用的数据,以及对前述数据进行加工、分析后产生的可商业利用的新数据。其次,本文对商业数据权利化的各种理论进行评述。相关的学说有“物权理论”、“知识产权理论”、“无形财产权理论”等。“物权理论”忽视了数据的无形性。“知识产权理论”中,商业数据无法归属于智力成果、经营标记、商业信誉中的任何一类;如果将其认定为新型知识产权客体,也将破坏知识产权本身的系统性。“无形财产权理论”存在两个分支,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直接规定“数据权”或“数据财产权”,该观点忽视了数据作为信息载体的本质,易造成数据权利主体的冲突;“无形财产权理论”的另一分支“信息财产权说”则尚未形成成熟的体系,且面临权利客体不确定性高、与其他权利的关系难以协调、权利获取方式模糊等难题。本文认为,商业数据具有多种法律属性。选择、编排体现独创性的商业数据可以构成汇编作品而受著作权保护;符合价值性、保密性、秘密性的商业数据可以成为商业秘密。无法构成汇编作品、商业秘密的商业数据的法律属性为权益而非权利。对于这类数据,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权益化保护模式既能保护经营者对商业数据的合法投入,又能促进信息的自由流通。通过司法裁判的总结,本文归纳两个关于商业数据的不正当竞争规则:第一,未经许可,利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投入而形成的商业数据进行同质化竞争,产生实质性替代效果的,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二,未经许可,利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投入而产生的商业数据进行非同质化竞争,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构成不正当竞争。最后,本文提出我国商业数据法律保护的建议与设想。第一,应当遏制权利泛化的思维;第二,应当强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第三,还需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