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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司法图景之下,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诉讼案件爆炸式增长间的关系趋紧,当前的司法政策为了减少当事人滥诉健讼,以诉讼费用的准入机制予以制约。长远来看,诉讼费用的缴纳将在一段时期内继续存在,甚至门槛更高,传统以公权救济为国家义务为理论起点的司法无偿论也难获实践肯认。但不可否认的是,如何设置诉讼费用特别是受理费的收取方式与计价标准既是接近司法等宏大理论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实践中的民事司法必须具体而微、认真考量的所在。如果受理费负担较重,当事人起诉就面临障碍以致损害当事人的诉权。因而,如何减轻受理费的负担,建立合理化诉讼标的价额核定制度,应属当务之急。对诉讼标的价额的核定关涉诉讼系属前后一系列程序进行的问题,甚至在某种程度决定了审判权应如何作为。本文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诉讼费用的概念和范围,以及重点说明了受理费征收的依据,本文就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之规定,并对比分析我国学说和实务界的见解介绍了诉讼性质的区分标准。在第二部分回顾了我国诉讼费用规定的沿革,发现诉讼标的价额程序的本源所在,其次评析了我国现有诉讼费用制度的规定,指出构建诉讼标的价额核定程序的法理依据。在第三部分,本文以诉讼标的价额之概念为切入点,就其理论依据、核定重要性、核定机关、核定原则等依顺序加以说明。在本文重点的第四部分,初步尝试诉讼标的价额核定程序的具体构建,介绍了各种情况下价额核定的方法和标准。从单一诉讼的价额核定方法入手,再逐步延伸到各种诉之合并、诉之追加等情形下诉讼标的价额核定的方法,其中尤其以诉讼标的竞合、应为选择以及附带请求作为重点说明。就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发展而言,因确实存在诉讼标的价额核定理论的缺失,所以在实务中处理较为疑难复杂的诉讼费用征缴的问题时,常常陷入不能依据系统的理论规定来考量,只能依据基本法理及法官经验来个案判断处理的困境。本文尝试就我国学说向来所忽略的诉讼标的价额理论,以比较研究的方法总结并构建出具有一贯性、可预见性的诉讼标的价额核定程序,希翼为司法实践的发展和诉讼费用理论的完备提供有益的智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