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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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适用过多、送达效果差、实际出庭率低的问题,使这一制度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原因在于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适用条件不具体,实用程序不严谨,公告方式单一;实践中只关注形式,不注重实效,没有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作用。公告送达制度的设计和实施,必须坚持送达制度的正当程序原则、审慎适用原则、当事人参与原则及有效传播送达信息的原则;坚持在法院、公告申请人和受送达人之间寻求权利义务平衡的方针;兼顾法院、原告方和被告方三方利益,科学设定三方的权力、权利及义务和责任,使诉讼法律关系的三方的道路皆能沿着法律的轨道回环相通,进退皆宜,保证诉讼程序依法完成。完善我国公告送达制度,应当从严格适用条件、灵活确定公告方式和生效期限,发挥当事人在公告送达中的主体作用等方面着手,同时还需赋予受送达人的异议权及异议成立时的救济措施;对于法院来说,应当建立公告送达的审核、听证、裁定及有关证据材料归档备案制度。  发挥当事人在公告送达中的主体作用,就是要承认原告协助送达的效力,即在坚持法院依职权送达的原则下,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性质、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原告的协助能力等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原告实施一定的送达行为。民事纠纷中除侵权纠纷特别是人身侵权纠纷之外,绝大多数的当事人之间长期处于相邻、合作、交易等法律关系中,甚至诉讼中及至诉讼终结仍然要进行民事交往。原告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既是符合理性的,也是切合实际的。此外,还应当赋予原告方是否适用公告送达以及公告送达方式的选择权。  完善的公告送达制度有利于指引公民在民事活动中完善民事行为,防止产生纠纷。例如,赋予当事人送达的责任及效力,那么当事人在日常民事活动中就会关注到对方的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旦进行诉讼各自的送达地址、送达方式及效力,包括信件、短信、电子邮箱等,甚至可以约定一方改变约定送达事项不通知对方直接承担一定的责任。完善的送达制度对于引导公民的民事行为,提高诉讼效率,进而实现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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