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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工具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金融市场,最初目的是为满足美国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对流动性的需要,以及解决银行面临的放款资金约束。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激励了国际银行业的监管资本套利行为,而资产证券化是银行进行监管资本套利的重要方法和技术。监管资本套利是指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工具,绕过资本监管“粉饰”其资本金实力的行为,巴塞尔协议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使得监管资本与经济资本不一致,银行出于节约监管税收而进行监管资本套利。银行利用资产证券化进行监管资本套利的行为给资本监管带来极大冲击,在银行满足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时仍然会遭受巨大损失,甚至破产。面对盛行的监管资本套利,2004年新资本协议提出了资产证券化框架,对资产证券化提出监管资本计提要求,但这些监管要求并没有动摇资产证券化下监管资本套利的内在机制——即贷款规模膨胀和风险放大。银行反复的证券化行为使社会抵押贷款余额在“创造贷款—出售贷款——创造贷款——出售贷款……”的模式下无限循环放大,信用风险不断加速积聚,形成巨大的系统性风险。原有的资本充足率指标完全不能监测社会贷款的资本充足情况,当经济环境发生改变,危机从金融市场的薄弱环节开始,不断蔓延至金融体系,直至实体经济。美国2007年的金融危机有力地证明了资产证券化的这种监管资本套利行为导致了银行资本监管的失效。面对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势在必行,巴塞尔委员会在2010年9月提出了巴塞尔协议Ⅲ。从资本监管失效的机制来看,目前的静态资本充足率作用有限,必须建立控制社会抵押贷款余额的最低目标资本充足率指标来控制风险。基于以上的思路,本文先介绍了资产证券化下的各种监管资本套利模式并对比分析,接下来简要介绍巴塞尔协议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演变,这些监管并没有从资产证券化的微观机制考虑,因此需要重点分析银行资产证券化下的监管资本套利导致银行资本监管失效的内在机制,最后结合新出台的巴塞尔协议Ⅲ提出对策建议。本文的五部分内容介绍如下第一部分前言,主要从选题背景及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文章框架、创新点和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四个部分。首先以此次金融危机和我国即将进入资产证券化时代为选题背景,将资产证券化、监管资本套利、银行资本监管三者结合起来,简要说明文章选题的意义。在文献综述部分,分别从资产证券化与银行经营,银行监管资本套利的技术和方法,资产证券化监管,危机后理论界对资产证券化与银行风险反思,以及巴塞尔协议Ⅲ的相关解读这几个方面进行阐述。最后对文章框架作简要介绍,并指出本文的创新点和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第二部分详细介绍了银行利用资产证券化进行监管资本套利的各种模式。以银行经营过程中的预期损失、非预期损失、异常损失三种损失出发,引出经济资本和监管资本的概念,当两种资本要求不一致时,银行有监管资本套利激励。资产证券化是银行进行监管资本套利的重要方法和技术,根据资产风险转移方式不同,证券化分为传统型资产证券化和合成型资产证券化。在传统型资产证券化下,银行有四种监管套利模式:摘樱桃的资产置换,保留部分追索权,远程发起的直接信用替代,间接信用增级。随着证券化技术的不断发展,银行监管资本套利释放资本越来越多,在银行为SPV提供间接信用增级时,巴塞尔协议对此无资本要求,但银行承担了风险。合成型资产证券化的出现,使得银行监管资本套利技术更为复杂,银行可以不再转移或“真实出售”基础资产,而运用信用衍生工具CDS这种风险缓释技术,实现监管资本的释放。实践中,银行运用资金支持型合成证券化和资金非支持型证券化结合,通过信用违约互换和OECD银行担保的方式,转移信用风险,在克服传统型资产证券化缺陷的基础上,更有效的节约资本金。面对银行监管资本套利盛行,巴塞尔委员会给予了回应。文章第三部分简要介绍了巴塞尔协议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演变,并结合金融危机分析了其监管效果。从1992年的《资产转让与证券化》,到新资本协议的第一、二次征求意见稿,直至最后新资本协议中资产证券化框架。虽然框架最终提出了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运用资产证券化监管风险暴露计提监管资本,但协议规定了四年的过渡期,银行在此期间反复不断的进行监管资本套利。同时,框架忽视了证券化其他参与者的道德风险,如抵押经纪公司,信用评级机构。银行这种过度证券化行为,其微观机制致使社会贷款规模不断扩大,风险也加速积聚,最终在系统性风险爆发时形成金融危机。证券化这一内在机制将在第四部分重点分析。第四部分以传统资产证券化下资产置换的监管资本套利方式为例,详细分析了证券化下的信用膨胀和风险扩大机制,最终导致资本监管失效。首先证券化行为改变了银行的经营模式,从传统的“贷款——持有”转变为“创造贷款——出售贷款——创造贷款——出售贷款…”无限循环的模式,这种模式的最终结果是社会的总抵押贷款余额不断增加,但存在于银行的名义抵押贷款余额有限。资本充足率是对银行资产负债表上的贷款余额而言,从银行的角度看来,资本是充裕的,但相对银行创造的社会抵押贷款余额而言,资本极度匮乏。在这一微观机制分析中,本文提出了静态资本充足率和动态资本充足率的概念,从理论上解释了资产证券化下的监管资本套利行为如何导致资本监管失效,这一内在机制是巴塞尔协议未曾考虑的。美国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委员会对资本监管再一次反思,提出对银行监管进行改革,本文最后一部分结合最新出台的巴塞尔协议Ⅲ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在不改变目前资本充足率指标和公式的基础上,提出最低目标资本充足率的概念;并建议要求投资者持有社会资本以弥补资本缺口,同时必须阻断系统性风险与银行之间的纽带。另外,控制证券化风险,单靠对银行监管作用有限,还要对证券化的各个参与者进行监管,如抵押经纪公司,信用评级机构。最后,保证资本监管的有效性需要以完善公司治理为基础,遏止高管层从事高风险高收益业务的短期化行为,改革高管的薪酬制度。本文旨在得出资本监管失效的内在机制,这里监管失效主要是指监管指标不能控制社会抵押贷款余额的不断扩张,从而引发系统性风险,通过将资产证券化、监管资本套利、银行资本监管三者很好的结合起来,从微观层面论证了银行资本监管失效的内在机制,同时也从宏观角度侧面解释了金融危机的真正根源和其必然性。通过资产证券化串联三部巴塞尔协议,监管资本套利则是一个中立者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