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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累犯是伴随着单位犯罪的立法确立与现实存在而产生的一种提法。没有单位犯罪的立法确立,也就没有单位累犯的研究必要。单位犯罪的理论研究日渐深入,作为单位犯罪内容之一的单位累犯的研究却未有长足进步。这一方面是因为近年来对累犯制度的研究固步不前,学者们似乎对累犯制度失去了兴趣;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对于单位这一新的特殊主体的累犯问题的研究往往受到自然人累犯制度的影响,难以跳出自然人累犯制度的模式。累犯制度是刑罚制度的重要部分,单位累犯作为特殊主体的累犯形式,对它的研究的不足是刑法理论上的一大缺憾。为此,作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以加深对单位累犯的研究,完善累犯制度。本文在资料列举、观点比较和理论剖析的基础上,提出创立单位累犯的设想,并重点对单位累犯的构成条件和法律后果予以论述,提出自己的观点。全文除导言外,共分为四大部分:一、累犯制度之概述与设立根据;二、单位累犯存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三、单位累犯的构成条件与处罚原则;四、单位累犯适用中的问题探讨。第一部分首先简单介绍了累犯的概念,认为累犯是个多层次的概念,可以从犯罪行为、犯罪人类型、量刑情节、刑罚制度四个方面加以界定,本文主要是从我国刑罚裁量中的从重处罚制度的角度进行探索。其次,着重论述了累犯制度的设立根<WP=4>据。作者认为,设立根据主要为单位犯罪的现实需要性以及报应优先、兼顾功利的理论依据。第二部分首先在对肯定与否定单位累犯存在的观点介绍与评价的基础上,阐明了作者自己的观点:我国目前尚无单位累犯,现行刑法总则规定的累犯制度并不适用于单位犯罪,分则第356条也并非是对单位毒品累犯的规定,建议应当增设单位累犯。其次,从三个方面论证了增设单位累犯的必要性:一是刑法本身的必然要求,二是由单位犯罪的现实特性所决定;三哲学为增设单位累犯提供理论支持。再次,从三个方面论证了增设单位累犯的可行性:一、外国先例可资借鉴;二、单位犯罪理论提供可行性支持;三、可以通过立法变更对犯罪单位采用刑罚的方式。第三部分重点论证了单位累犯的构成条件与法律后果:因为单位犯罪,单位本身被判处一定数额的罚金刑,单位内部责任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单位,在单位的罚金刑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单位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这一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也包含了作者之区别于其他学者的新观点。第四部分针对单位在法律形式上的变更、单位内部责任人员的变更、单位曾受过外国刑罚处罚的情况,进一步讨论了单位累犯适用中的问题,认为前两种情形并不影响单位累犯的成立,后一种则如果单位受外国刑罚处罚并执行的前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也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我们可以承认其执行过刑罚,在满足单位累犯的构成条件时成立单位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