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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中的拍卖撤销权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他人在拍卖过程中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其利益的民事执行瑕疵拍卖行为,有请求法院撤销的权利,系一种特殊的民事执行拍卖救济手段。它既不是请求权,也不是折衷性的权利,而是属于形成权,是撤销权在民事执行拍卖领域的延伸。该权利的确立是民事执行拍卖的公法行为性质、利益衡量下私人利益保护的需要、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义转变的趋势以及司法公信力保障的必要等多重因素相结合的结果,也是其正当性所在。民事执行中的拍卖撤销权制度确立时间尚短,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从立法上来看,相对于较为完善的民事执行拍卖制度以及撤销权制度的相关立法而言,拍卖撤销权还存在着立法层次不高、行使主体不清晰、除斥期间规定不明确、行使效力不规范以及制度设计忽视对第三人利益保障等问题。而从司法实践操作角度来看,主要存在着行使范围不明确、未落实审查主体、行使程序受到限制以及缺乏行使之后的损害救济制度等困惑。对此,需要从实体与程序性保护机制入手来构建和完善民事执行中的拍卖撤销权制度。从实体性保护机制来说,可以从统一拍卖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扩大权利的行使范围以及规范其行使效力等方面出发;而从程序性保护机制来说,应当从确保拍卖撤销权的程序启动、引入执行法官制度、保障撤销权人的程序选择权以及健全对善意第三人和利益受损害人的救济制度等方面着手。与此同时,为防止拍卖撤销权的滥用,还需要从担保机制的建立、诉讼费用制度的完善等相应配套措施方面努力,构建起实体、程序以及配套手段的联动机制以规范民事执行中拍卖撤销权的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