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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信赖保护原则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我国近年颁布的《行政许可法》中首次提出了这一原则,但由于我国对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研究相对较晚,司法实务上与之相应的司法理念和制度尚未建立,因而亟需加强信这一原则的应用研究。本文尝试从司法适用角度,就如何在行政诉讼中正确运用信赖保护原则作一探讨。本文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内涵、起源及在我国行政立法中的展望,分析了信赖保护原则对我国现行行政审判理念的冲击和影响;第二部分阐述了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条件;第三部分就信赖利益、公共利益的判断及在行政诉讼中如何进行利益衡量作了探讨,指出除物质方面的利益外,精神利益在信赖利益的构成及其估量中的重要性,并对两种利益的衡量提出了具体的规则;第四部分阐述了对信赖利益的存续性、财产性司法保护方式,提出了对信赖利益损失进行行政补偿和赔偿的范围标准;第五部分对违反信赖保护原则的擅自改变行为的违法性质及实践中不同情形如何进行司法判决进行分析,指出行政主体的擅自改变行为应作为滥用职权对待;第六部分就如何完善我国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制度提出了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