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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滩涂资源越来越受到重视,但基于历史和经济发展的原因,对其利用纠纷的法律问题在以往不受重视,本文两个案例所反映的问题为我国当前沿海滩涂纠纷处理中亟待解决的两个代表性问题,即沿海滩涂的权属认定和沿海滩涂的征收补偿问题。《海域使用管理法》确立的海洋权属管理制度和《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土地管理制度构成了我国主权领域内不动产(土地和海域)权属管理的基本制度。沿海滩涂由于其自身的地理特性,其处于陆海交界处,自身受到海陆两个系统的影响,使其在产权特性上既表现出土地的产权特性,又表现出海洋的产权特性。这样在我国二元结构的背景的结构下,就使得沿海滩涂在权属归属上表现的较为复杂。由此产生了沿海滩涂的“海地之争”以及由其所带来的一系列实体和程序问题。性质权属的不明确导致了在补偿中缺乏统一的标准,且对于沿海滩涂的征收,我国现在还没有完整系统的立法规范。这两个问题究其原因,是因为沿海滩涂的法律性质未成定论。沿海滩涂包括潮上带、潮间带和潮下带三个部分,海岸线的划定对于沿海滩涂的法律属性的认定显得十分重要。本文认定潮上带为土地,潮间带和潮下带为海域。而在权属问题上,潮上带为土地,可由国家和集体取得所有权,使用权分别按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制度来运行,潮间带和潮下带为海域,则归国家所有,使用权依海域使用权制度运行。在利用补偿问题上,则应根据其性质不同而采用不同的体系,因此而建立沿海滩涂上的二元补偿体系。在潮上带部分,如果土地为国有,则补偿应适用现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补偿体系,如果土地为集体所有,补偿则适用征收征用补偿体系。在潮间带和潮下带部分,因为海域为国有,补偿应适用海域使用权提前收回补偿体系。对于海域部分的补偿,应当明确补偿的原则、完善补偿标准、细化补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