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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审判实践中,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问题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尤其是涉及不动产纠纷案件行政与民事交叉呈现出逐年上升的发展趋势,其中因不动产登记管理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已成为行政审判最主要的案件类型之一。对不动产登记案件中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问题如何处理,这一问题历来被法学理论界所重视,而且也是行政、民事审判中的难点。不动产登记案件主要解决的是不动产权属纠纷问题,由于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使得解决该权属纠纷往往需要行政和民事两种诉讼途径解决。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分属法院的不同部门审理,民事案件审查的是权属纠纷下的实质问题,行政案件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两者审查重点不一致,使得一些不动产登记案件判决结果相矛盾,使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权威性产生质疑。在实践中,一些法官会采用等待同一事实的另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为依据,这解决了判决结果相矛盾的问题,但这样处理会产生诉讼时间过长,行政、民事两方互相推诿,增加当事人的诉累等问题,因此,对不动产登记案件中民行判决互为依据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对于实践中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也有重要的意义。在实践中,不动产登记案件的审理主要存在民事、行政判决结果各自分离;民事、行政判决结果互为依据;在行政诉讼中解决民事争议三种不同情况,本文选取了四个不动产登记案件案例进行分析,根据分析提出解决不动产登记案件民行交叉问题的审理构想——构建行政、民事附带诉讼的审理机制,即由同一审判庭审理不动产登记民行交叉案件,将两个原来的两起诉讼合并成一个诉讼进行审理。这种审理机制能够节约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法院可以将许多诉讼程序进行合并,案件涉及到的证据可以一次性审查,有利于提高法院的办事效率,有效的缩短案件的审结时限,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能够有效维护法律审判的统一性,可使法官充分审查民事部分和行政部分存在的争议,全面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从而作出一致的判决,能够有效避免出现民事、行政判决结果不一致现象,使当事人能够认可法院的判决,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