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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后股权分置时代,我国公司治理水平不断提高,2011年公司治理指数已达60.28的最高水平。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股东治理行为的研究成为实务界和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随着大股东数量的增多和中小股东参与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大股东之间的监督制衡机制,于是股权制衡机制的建立成为提高企业绩效水平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手段。按照我国《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的战略部署,未来五年交通企业将迎来一个“适度超前”发展的黄金时期。为顺应投资规模扩大和融资体制改革的总体趋势,交通企业应逐步建立大股东之间的制衡监督机制,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效率和价值绩效水平。鉴于此,本文在回顾股权制衡、公司治理等相关理论及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城市交通企业股权结构的现状,针对大股东的合谋与监督行为进行博弈分析,初步得出股权制衡机制有利于提高企业价值绩效水平的结论。为进一步研究股权制衡各主要变量对企业价值的影响,本文以2007年至2010年沪深两市所有城市交通类上市公司为样本,选取了主变量总资产收益率(ROA)和辅助变量净资产收益率(ROE)作为价值绩效指标,通过描述性统计、多元线性回归以及相关性检验,验证本文关于股权制衡度、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股权均衡度、前两大股东持股差异及股东性质等变量与企业价值绩效变量之间相关性的假设是否成立。本文研究发现,在城市交通行业中,股权制衡类企业绩效好于股权集中类企业,股权集中类企业绩效又好于股权分散类企业。同时,企业股权制衡度对价值绩效水平有明显的正相关作用。前五大股东的股权分布越是均衡,企业价值水平就越高。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适当降低可以促进企业价值绩效水平的提升。当前两位大股东的性质一致时,企业价值绩效的表现要优于其不一致时。然而,前两位大股东的持股差距对企业价值绩效没有表现出显著影响。结合实证结果,本文提出优化我国交通行业股权结构的对策建议,认为实践中应当从政府、企业和股东三个层面考虑建立股权制衡机制。监督和制衡行为的实施,不仅要有效制约大股东的侵权行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和企业整体利益不受侵害,而且要实现交通行业治理水平的提升、投融资体制的改革以及政策法规的完善。股权制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能够使交通企业的股权结构朝着更加科学合理的方向发展,最终促进交通行业“十二五”战略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