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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人们的刑罚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刑罚执行由重刑监禁报复目的转变到兼顾矫正教育回归等多元目的,以刑罚社会化、人权保护为价值理念的刑罚观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纳和认同,在这种情形之下,社区矫正得到了快速的成长。北京、上海等地区的社区发展相对比较成熟,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首先在这些地区开展开来,经过十几年的摸索和探究,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城市地区和比较发达乡镇已经扎根并迅速成长。我国有关社区矫正的立法也在逐步地完善之中,目前社区矫正法公开征求意见已经结束,这对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无疑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受到我国地域广阔、人口数量多的基本国情的影响,不同地区的法治化程度和经济发展状况呈现出不同的发展形态。又由于受我国城乡二元化社会结构的影响,城市和农村的差异性比较大,如果将这些地区的社区矫正模式无差别的推广到农村地区,那么在农村地区就可能会面临水土不服的困境。此外,在农村地区推行社区矫正制度,在和谐乡村的建设、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提高矫正效果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农村社区矫正的概述。首先对社区矫正的概念进行了介绍,接着本文对农村社区矫正的特点从农村社区矫正起步晚、矫正区域特殊、矫正难度大这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最后介绍了农村社会关系相对简单紧密、传统伦理道德留存度高、犯罪诱因小等成为社区矫正在农村地区的发展的优势。第二部分国外社区矫正制度考察及借鉴。在这一部分中选取了国外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通过对美国、英国和日本的社区矫正制度的介绍,我国农村社区矫正的发展可以借鉴这三个国家在完善立法、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组织队伍和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等方面的一些做法。第三部分我国农村社区矫正存在的主要问题。社区矫正的立法不完善,法律对社区矫正的支撑度不够;农村社区矫正的保障力度小,主要体现在专业队伍建设不健全、社会力量参与少、经费保障不足这三个方面;检察院在检察监督方面,对农村社区矫正的监督不到位;重刑思想的根深蒂固,司法工作人员和农村群众对农村社区矫正的理解存在一定的片面性。这些问题对农村社区矫正的健康发展造成了阻碍。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农村社区矫正的建议。加强社区矫正的立法,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和其它配套法律;强化农村社区矫正保障力度,加强专业队伍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完善农村社区矫正制度经费保障;加强农村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健全派驻检察室制度、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检察部门、完善违法纠正反馈机制和加强不同监督方式的合作;增强现代法治理念,转变司法工作人员的刑法观念,加大普法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