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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4日,周永康在国家禁毒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上指出,2005年以来,通过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对我国危害最大的海洛因来源得到有效遏制,吸食海洛因的人员明显减少,重点地区海洛因问题严重的局面明显改观,海洛因造成的危害逐渐减轻,但吸食冰毒、摇头丸等新型毒品有蔓延趋势,禁毒工作依然十分严峻。多年来,我国在禁毒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整的工作机制。随着禁毒人民战争的深入、持久开展,原来的禁毒工作机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主要依靠政策开展禁毒工作的状况应当有所改变,需要通过法律加以调整和完善。国际禁毒立法执法机制的有效运作,对制定一部符合我国禁毒工作实际的《禁毒法》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减少毒品需求”是国际广泛重视并采用的策略,在制定禁毒法时,应当将禁吸放在禁毒工作的首位,并对吸毒行为有一个科学的认识,为树立正确的禁毒工作理念奠定基础,从而为禁毒立法提供正确的思想指导。同时,要对吸毒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明确界定,建立符合效率与公正的司法制度,对吸毒行为进行法律处理。明确戒毒途径,对现有的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的优势进行整合,形成一个更为科学、新型的强制性戒毒模式。同时,给予吸毒者一个自愿戒毒的法律空间和良好的社区戒毒法律环境。禁吸工作最终要靠完善的法律机制来保证,所以,应当对现有的禁吸工作法律政策进行梳理,对业已形成的法律机制加以完善,使之更加符合现代社会禁吸工作的需要。法律应当明确政府各部门、法院、社会、学校在禁吸工作中的法律责任,明确戒毒机构、社会组织、社区以及财政部门在禁吸、经费保障等方面的职能与职责,并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协调禁吸工作的开展,保证禁吸工作成效的最大化。同时,树立正确的戒毒工作理念和科学精神,科学地认识吸毒人员,并运用科学的手段与方法开展戒毒,努力提高戒毒成效。本文主要就如何完善禁止吸毒(以下简称禁吸)以及与禁吸密切相关的预防及安置帮教等法律机制作肤浅研究。笔者认为,《禁毒法》应将禁吸作为禁毒的重要环节,做好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净化禁吸环境,对吸毒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戒毒、自愿戒毒、社区治疗等多种方式进行矫治,从而为吸毒人员提供戒除毒瘾的良好环境,并为他们的就业谋生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