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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是对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对象进行研究,在对德国、日本、台湾地区的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对象进行研究的基础上,采用比较分析法对我国的执行承担制度进行反思,从而得出笔者对完善我国执行制度的相关建议。本文共计2万余字,除了引言与致谢,正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对象相关规定。笔者首先论述了执行承担的理论基础,在得出执行力扩张是执行承担的理论基础上进行了本文的研究。笔者的思路是先对既判力理论作为执行承担的理论基础所具有的局限性进行分析,然后分析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理论作为执行承担的理论基础所具有的合理性。其次总结了德国、日本、台湾地区关于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相关法律规定,论述了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对象包含的三种主要情形:诉讼系属后当事人的继受人,包含了一般继受人和特定继受人;为当事人或其继受人的利益占有诉讼标的物的人;诉讼担当时的被担当人。第二部分是我国关于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对象制度的相关规定。笔者分别对我国执行债权人的变更、执行债务人的变更和追加,以及执行实务中其他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情况做了论述,并进行了简单的点评。其中由于执行债权人的变更在我国规定的比较简单,因此笔者只是做了简要的介绍,只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与《执行规定》第18、20条的规定做进一步的分析,而执行债务人的变更和追加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我国都有较为详尽的规定,因此笔者对这部分内容做了较为具体的论述。第三部分是如何完善我国的执行承担制度。笔者采用比较分析法,在对德、日、台相关制度和我国相关制度进行对比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执行承担制度存在的不当之处,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方法。包括了:一、完善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相关理论;二、完善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对象;三、完善执行债权人变更和追加的制度;四、将执行承担中一些不涉及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理论的制度在其他地方进行规定,将其与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相区别;五、完善执行当事人变更和追加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