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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领导人的经济责任越来越来复杂,离任审计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一部分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其作为评价领导干部的依据,约束在职干部的一个手段,可以为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做出重要的贡献。不仅如此,离任审计还有利于完善干部管理机制、规范干部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核实企业家底、鉴定前后任的经营业绩、促进领导干部遵守财经法规法纪。但是我国对离任审计的理论研究却非常有限,相关法律条文也相当的匮乏。这就直接导致我国对离任审计的法律规定还停留在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制定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阶段。而且,我国对离任审计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离任审计执业时的规范均没有明确的描述。我国离任审计还是参照财务收支审计的方法以财务报表为基础来展开,并没有根据审计业务的发展以及所面临的复杂经济环境来确定审计方案,审计人员往往忽视已离职或将离职的领导干部对审计产生的影响。由此可见,离任审计急需在理论上加以完善,在法律上加以补充,在实施上加以规范。本文以江苏NT食品总公司原总经理王某的离任审计为实例,对离任审计进行研究。在江苏省开展审计风暴活动中,江苏省审计局对全省国有粮油公司开展专项审计期间发现NT公司存在重大审计风险;然后,根据发现的重大审计风险,开展对刚离职的王某的离任审计,顺藤摸瓜,最终查明王某涉嫌贪污腐败、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为国家和社会挽回损失,抓出贪腐“蛀虫”。通过以上的案例可以看出,我国的离任审计存在不能坚持先审计后离任的制度、企业内部控制薄弱、离职领导对离任审计的影响、离任审计在识别责任归属上的不足等一系列问题。经过对案例进行描述和分析,可以看出,离任审计与传统财务报表审计有较为明显的不同,其客体不同、重心不同,前者是对“人”的审计,是对其经济责任的审计,而后者是对财务报表的审计,是对其合法性、准确性的审计;离任审计虽然可以约束企业领导干部的经济行为,但在离任审计理论并不完善的情况下,其并不能成为抑制腐败的利器。我们可以通过加强和重视离任审计、重点审计与一般审计相结合、提高效率并确保离任审计工作的质量、分清经济责任等一系列手段来加以解决,以使离任审计的开展能兼顾效率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