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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09年10月28家公司首次登陆创业板,标志我国在构建多层级的资本市场道路上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创业板降低了上市门槛,为众多的中小企业、创新企业以及高科技企业提供了重要的融资渠道,同时也为风险资本的退出提供了便利,我国的风险投资也因此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是由于股权锁定期的因素,风险投资在企业上市后不能马上退出,而是会作为股东存在。盈余管理作为一种财务信息的披露管理,通常表现为变更会计政策达到某种特定目的。除非拥有特殊原因,企业会计政策的变更需要董事会决议通过,而作为股东的风险投资机构,能够对董事会决议产生影响,从而对企业的盈余管理产生影响。根据目前现有的理论,国内外学者关于风险投资与企业盈余管理的研究大多限于IPO阶段,而关于风险投资对企业IPO之后的影响研究甚少,因此有必要针对风险投资对企业IPO之后的影响进行研究。 根据国内外的专家学者的研究,风险投资在IPO中所起到的作用主要可以归结为两类:认证、监督效应和躁动效应。认证、监督效应认为风险投资会积极参与企业的治理,为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促使企业提升内在价值,同时对企业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抑制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躁动效应则认为风险投资为了快速获利退出以谋求自身的发展,往往会对企业进行“包装”之后再推向市场,因此会促进企业进行盈余管理。但是这些理论大多是国外学者基于国外资本市场的研究提出的,而国内也有学者针对我国资本市场的进行研究证实了这些理论。结合前人学者的研究理论以及考虑到风险投资在我国创业板的活跃性,本文主要选取创业板上市企业IPO之后的相关数据对风险投资的作用进行研究。希望能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丰富相关理论。 本文选取2009-2014年底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相关财务数据和公司治理的数据为样本,并且通过手工搜集了一些重要的解释变量对样本进行完善,首先以拓展的琼斯模型计算出盈余管理,然后通过实证模型对风险投资与企业盈余管理的关系进行了研究,然后在此基础上从全样本中挑选出有风险投资机构参与的企业作为新的研究样本,进一步研究风险投资持股的特征对盈余管理的影响。 本文的研究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是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目的、研究方法和基本框架,在此基础上分析本文可能的研究意义和研究的不足。第二部分是文献回顾和评述。主要是对国内外的专家学者针对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和总结,并通过分析各观点以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定下本文的研究基调。第三部分是基础理论分析和研究假设。本部分首先介绍了风险投资、盈余管理、盈余管理的经济学理论等一些基础理论,然后结合第二章中关于风险投资对盈余管理的影响理论进行分析,并提出本文的研究假设。第四部分属于样本和研究设计。该部分首先介绍本文研究样本的来源,然后解释了本文中所需变量的定义以及获取方式,最后根据本文的研究假设提出了研究模型。第五部分是实证分析。这一部分主要包括描述性统计分析和实证分析。首先通过对样本进行描述性分析,观察样本数据的特点;然后通过实证研究根据实证模型对本文的研究假设进行检验;最后进行稳健性检验来验证本文实证研究结果的稳健性。最后一部分是本文的总结部分。主要是根据前文的理论分析以及实证研究结果进行总结,得出本文的研究结论。并且剖析本文的研究中存在的一些研究不足以及局限性。最后根据研究结论提出一些政策建议。 本文通过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方法,在系统的总结了学者关于风险投资与盈余管理研究的成果的基础上,通过选取样本和实证研究,得出了本文的研究结论:第一、创业板的上市公司中,其在IPO之后,风险投资机构大多所采取的行为是鼓励企业进行盈余管理,并且这一行为大多集中在锁定期即将结束的那一年,为其退出时获得更高的收益创造条件。本文的研究支持了躁动效应理论。第二,风险投资对盈余管理的躁动效应在国有企业中受到了明显的抑制。第三、盈余管理的程度随着风险投资机构的加入而加大。第四、风险投资机构参股不是盈余管理的唯一诱因。第五、高声誉的风险投资机构能够促使企业在财务制度上形成高质量的财务报告。第六、风险投资机构联合投资对盈余管理的促进作用没有想象中明显。最后根据本文的研究结果提出本文的研究建议:一、完善上市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准则,使其形成完备的一个闭环,以减少其存在的漏洞;二、建立完备的监管体系,弥补政策上的暂时性不足。三、对企业的监管应该从上市审核延伸到IPO之后的动态监管。 本文的研究创新以及可能的研究贡献在于:国内外学者对于风险投资与企业盈余管理的研究大多集中在企业IPO阶段,有研究表明我国风险投资在企业上市过程中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监督性质的作用,但是也有学者认同躁动效应。但从当前屈指可数的文献中很难得出统一结论。因此本文从时间和空间的角度另辟蹊径,选择以创业板上市企业IPO之后的相关数据为研究对象,探讨风险投资在企业成功IPO之后对于盈余管理的影响,希望能够丰富相关的理论。另外,本文的研究结果证实了风险投资的躁动效应,躁动效应的存在无疑会导致中小股东以及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侵害,因此需要有关监管部门针对这一问题实施更加完善和有效的监管,希望能够对有关监管部门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