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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在《民事诉讼法(试行)》基础上制定的,这部在计划经济时代制定的法典,从其产生之日起就带有自身不可克服的种种缺陷与不足。其不足之一就在于现行民诉法立法并没有一个明确、清晰的立法指导理念,结果导致现行民事诉讼法无论是在内在结构还是立法技术等方面都存在着严重缺陷,为此,在对现行民事诉讼法进行全面修改的宏观背景下,如何为现行民诉法确立一个清晰、明确且具有前瞻性、开放性的立法理念乃当务之急。 法律乃一定社会关系的反映,当被反映的社会关系发生深刻变化时,法律也必然随之进行相应的变动。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在我国已基本建立,无论是经济总量、技术水平、经济关系还是人们的观念、文化、意识等方面都与计划经济时代有着质的不同,为此,反映计划经济时代中国社会现状的现行民事诉讼法,尤其是民事诉讼体制已远远落后于当下中国社会的发展现状,其严重制约了人们公正、经济、迅捷解决民事纠纷时的制度和观念的需要。为此,为与发生变化的社会现实相适应,在对现行民事诉讼法进行全面修改中必然要植入相当多的与市场经济理念相契合的“元素”。而市场经济最为突出的理念就是契约自由与私法自治,为此,在现行民诉法中植入契约化的理念就具有十足的必要性。 既然对现行民诉法之修改应当确立契约化这样的立法理念,那么,对于民事诉讼契约化的基本内容——民事诉讼契约进行全面深入研究与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应当如何建立民事诉讼契约化以及应当在何种程度内实现诉讼契约化等问题进行全面深入反思与探讨,不仅是理论研究的理性需要而且更是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