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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保全担保制度,是在民事诉讼保全程序中,保全申请人向法院申请保全时,法院根据保全类型的不同,以及案件具体情况,要求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被保全人的合法利益。我国经济现在处于中高速发展时期,在司法实践中,保全担保愈来愈重要。然而,现行立法并未对保全担保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使得司法实践运行困难。为了能够更好地发挥民事诉讼保全担保制度的作用,本文紧紧围绕,担保的必要性审查原则、方式、数额等内容,依次论述,希望有助于司法实践的运行,有利于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关于民事诉讼保全担保制度的定义与功能定位。第一节主要是了解民事诉讼保全担保的定义及辨析;第二节主要论述保全担保的功能定位。对当前学界代表性的观点进行梳理,主要包括防止申请人滥用保全、弥补申请人释明不足、保障被保全人合法利益。然后,对代表性观点分别评析,得出笔者的观点,即民事诉讼保全担保的功能应该是保障被保全人的合法利益。第二部分剖析了我国民事诉讼保全担保制度的现状与不足。其中分别从保全担保的必要性审查原则、方式和数额三个方面,对我国保全担保制度的现状进行梳理。我国民事诉讼保全担保制度的不足体现在:对该制度的设置过分注重担保,民事诉讼保全担保的必要性审查原则设立的不合理,对担保的方式未作明确规定,相关司法解释对担保数额的规定在实践中执行起来困难重重,标准单一、不科学。民事诉讼保全担保的程序不具体,包括设立程序、实现程序和解除程序的不明确。司法实务中,甘肃、重庆等地高院作出了变通性规定,通过比较分析,提炼出值得借鉴之处。第三部分阐述了民事诉讼保全担保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分别从民事诉讼保全担保的必要性审查原则、数额、方式以及解除程序等方面,介绍了德国、日本、美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规定,并提炼了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可以学习和借鉴的地方。第四部分总结我国民事诉讼保全担保制度的完善建议。在必要性审查原则上,明确保全担保并非民事诉讼保全的必要条件,同时增加了申请人免于提供担保的特殊情形;由立法明确列举民事诉讼保全担保的方式,包括五种,即现金担保、实物担保、财产担保、权利担保、责任保险担保。明确允许多种方式联合担保的规定。科学设定民事诉讼保全担保的数额比例,确立以可能损失额作为保全担保数额标准的原则,突破现有司法解释中的单一比例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分段数额标准;在现有的追加担保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变更担保的规定。在程序设置上,规范民事诉讼保全担保的设立、实现和解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