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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环境污染现象日趋严重,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频发,在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同时,也造成环境和生态的进一步恶化而使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遭受更加严重的威胁,从而严重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环境污染的治理工作日趋艰难,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惩治严重破坏环境的行为,发挥刑法预防、惩治犯罪的功能,将刑事制裁手段介入到环境保护这一重要法益之中,是现下环境保护工作有效施行的一个重要保障。环境监管失职罪,作为渎职罪类罪中的一个罪名,具有渎职罪的共性的特征,又由于其对环境的巨大影响,因此其与环境犯罪又具有很大的相关性。本文重点论述了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立法概况,通过对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立法解读,明确本罪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及不足之处,再通过对本罪构成要件的进一步解读,认真阐述如构成结果及法定刑配置的协调、行为罪过心态与法定刑配置的内在作用等理论,及国内外有关本罪刑事立法的分析,以期完善本罪的立法、改善本罪的司法适用现状,从而达到加强刑法保护环境,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的目的。?其中第一部分为对我国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立法考察,主要介绍了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有关概念,重点通过规范分析的方法对我国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刑事立法现状进行分析、阐释和比较,初步认识到本罪在立法中存在的不完善之处;第二部分通过案例分析、系统分析等研究方法从环境监管失职罪构成的角度进一步解读本罪刑事立法,主要涉及主体范围的界定、本罪罪过心态的认定以及行为方式、成立本罪的结果以及因果关系等要素的认定,进一步发现本罪在立法中存在的不完善之处,并为本罪的修改完善提供理论支撑;第三部分主要通过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对本罪有关的中外立法进行比较研究,为本罪的立法完善提供可借鉴之处;第四部分系统总结本罪在立法中存在的不足之处;第五部分为笔者根据前述立法中存在的不足之处,结合前述有关理论及司法实践现状,提出个人对于本罪的完善设想。笔者撰写本文的目的是研究本罪的立法,一为进一步明确本罪立法中一些易混淆之处,以指导刑事司法实践,如本罪主体的阐述、本罪因果关系的认定等;二为完善本罪的相关立法,如对本罪构成结果的以及罪过心态的研究论述等。“徒法不足以自行”,无论多么完美无缺的法律都要通过人来执行,对本罪来说,完善的刑事立法固然能够为司法适用带来许多便利之处,而如果司法机关将其置于庙堂高处备而不用,有悖于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立法初衷,同样有损刑法的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