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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审查逮捕程序过于行政化的特点,不仅使其逐渐沦为摆设,更阻却其实现刑事司法价值的作用。在这样的背景下,审查逮捕程序的改革开始了。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大修订,标志我国逐渐走向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的改革道路。我国审查逮捕程序改革的方向就是从行政审批化走向诉讼化。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围绕审查逮捕向司法审查转型,探索建立诉讼式审查机制”的要求,标志着我国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革迈入新进展。本文以近年来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革进程为研究对象,选取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以来成都市内六所试点检察院(成都市检察院、彭州市检察院、都江堰市检察院、金牛区检察院、锦江区检察院、武侯区检察院)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革试点数据作为研究样本。对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造中的进展与困境进行了分析梳理,在对目前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造中的实际疑难问题进行初步考察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诉讼化审查中“控”“辩”“审”三方的问题。此外,在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造中产生的司法原则冲突问题上以及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造实际进展与理论预测不一致的原因上进行了分析论证。为推动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在理论构建与实际适用程序上的完善,探索出客观、合理、有效的实现路径。本文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对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造的发展过程与现状进行阐述,分析改革至今的进步与当前的不足。阐述选题背景及意义,梳理当前研究成果以及国外相关制度作为研究参考。旨在更为清晰地认识到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造当今的问题,为后文论述奠定基础。第二章对论文使用的研究数据进行展示,主要包括成都市内六所试点检察院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革试点数据。选取包括成都市检察院、彭州市检察院、都江堰市检察院、金牛区检察院、锦江区检察院、武侯区检察院在内的六个检察院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的数据。这其中不仅包含四个主城区检察院,还包含两个成都市周边郊区、郊县检察院,像这样选取的数据将会对整个成都市内试点改革工作情况作出更为全面和有效的反映。并且本文选取的数据时间跨度为一年,涵盖的情况较为全面,在统计意义上更加有效。第三章从试点改革的检察院诉讼化审查统计数据中分析出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如诉讼化审查模式的案件范围暂未明确、检察机关中立性不够、侦查人员一体化问题、选取听证场所较为随意、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情形不稳定、适用诉讼化审查条件和程序的不规范等问题,从而在现有数据的基础上进行较为细致的分析讨论。此外,本文还将审查逮捕诉讼化与现存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相比较,对诉讼化审查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各自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分析,对诉讼化改革的必要性和“控”“辩”“审”三方在面临诉讼化改革时的困境进行分析论证。第四章对构建诉讼化审查相关配套机制提出构想,提议保障律师参与诉讼化审查的权利、扩张法律援助范围以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延长审查批捕的时间及完善救济措施等。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使用的数据仅仅限于成都地区检察院的数据,无法结合全国其他五个试点改革地区的情况对诉讼化审查制度的当下改革情况做出全面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