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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技术的普及和发展,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为各国间的经济、政治、文化的交流架起了桥梁。但是网络技术为人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网络犯罪问题。网络犯罪虚拟性、不限制于时空的特点,导致其带来的破坏广泛且难弥补,严重威胁着个人的生命财产、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因此网络犯罪的治理尤为重要,然而由于网络犯罪具有不同于传统犯罪的特点,对传统司法制度带来了一定挑战,尤其是对于传统刑事管辖权规则的冲击较大,网络犯罪的管辖面临着困境,加剧了管辖权冲突。对此,国内外学者纷纷献策,提出了网络新主权论、国际空间论、最低联系论等新的管辖权理论,各国也通过立法等方式积极应对网络犯罪带来的刑事管辖权问题。我国基于国内现有规定也存在网络犯罪管辖权的问题,具体来说我国内部存在对犯罪地规定不明确、一些网络犯罪的犯罪地解释过广、未参与国际公约的制定、司法协助规定不细致等问题,外部存在难以制定公约的难处,因此在内忧外患中,通过对新理论及国际社会的实践应对的分析有以下建议:我国应该坚持国家主权出发点,以属地管辖为基础,结合实害管辖理论解释网络犯罪地,避免扩大解释犯罪地,积极参与国际社会网络犯罪的治理,促进制定联合国框架下的网络犯罪国际公约,带头制定网络犯罪的“模范法典”,积极制定双边或多边协定,以此缓解短时间不能建立公约的管辖权冲突,建立磋商机制,加强司法协助,例如借鉴美国CLOUD法案限度开放数据推进调查取证的新方案,在引渡方面灵活运用替代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