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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投资公司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得股利分配,但由于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存在地位的差异,两者时常会在利益倾向上产生差异,严重时更会引致冲突,进而导致中小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遭受控股股东的侵害。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中规定的强制股利分配之诉,是我国首次提出的直接保护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制度,但目前的制度设计也存在理论和实务的障碍。第一章从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概念理论出发,围绕股利分配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两个法定要件进行论述,而后讨论股利分配请求权因公司自治和司法干预之间的冲突而遭遇的司法救济理论困境,以及目前司法救济途径的局限性,包括实现程序上的问题,以及制度自身的缺陷。第二章对英美法系的立法例以及大陆法系立法例进行比较法分析,参考英美法系中英国的不公平损害制度、美国判断压制行为的信义义务及合理预期标准以及大陆法系中德国、日本的立法例,其中德国立法例研究了对股利分配决议的撤销权及股东形式撤销权的具体情形,日本立法例研究了如何对不分配利润的自治范围进行限制;第三章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收录检索统计的方式,当前强制股利分配之诉的在“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由下的裁判现状进行宏观及微观的大数据分析,总结目前强制股利分配之诉的裁判思路、中小股东的股利分配诉求通过强制股利分配之诉获得支持的条件和胜诉可能、及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受到侵害的普遍性原因,包括大中小股东利益分配倾向不同,分配制度缺失以及分配制度不完善;第四章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强制股利分配请求权的现行实在法规定的主体、条文中“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是否成应该删除等提出完善性建议,对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润、各要件事实的证明如何进行完善提出建议,并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应适当向中小股东倾斜以及司法裁判的具体处理方式应注意提出可行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