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强制执行程序,乃实现已确定之私权为目的”。作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权利的一种制度设置,从其产生起,就始终围绕着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这一基本的价值取向而展开的,执行财产调查制度无疑是实现这一价值目标的关键之所在,是执行工作实践中的主要环节,也是决定执行程序走向的关键要素。而现阶段,在法院的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的财产难以查明是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之一。执行财产难以查明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但目前法律体系中存在的立法疏漏是不可忽视的。一直以来,我国对财产调查制度在执行程序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财产调查制度研究不多,关于执行财产调查方面的立法也存在不足,从而导致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存在问题突出,大量案件因为找不到被执行财产而无法执行,严重地损害了司法权威。本文拟从“执行财产难找”的视角出发,探究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在民事执行中的价值、功能、地位和作用,并结合我国立法及司法实务现状,找出我国现行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借鉴域外先进民事执行财产调查经验,进一步对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进行设计和重构,以期我国的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能充分地在民事执行中发挥积极价值。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本文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对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一个整体概述。在该部分对民事执行财产调查的概念和内容、理论基础、发展历程、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论述和分析。第二部分是对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现状的分析。我国没有统一的强制执行法,对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规定散见于众多司法解释中。因此我国的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零散和单一,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系统。而司法解释规定的我国执行财产调查的三大途径——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报告及执行法院调查在具体执行实践中也是问题不断凸显,影响了执行程序的进行和执行目的的实现。因此目前急需对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进行重新构建和完善。第三部分首先对域外一些先进立法经验进行了考察和借鉴,可以看到,目前,各地法院在对现状进行反思和修正的过程中,对民事执行财产调查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也形成了一些极富特色的做法。在分析和总结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本文认为,我国民事执行程序需要从理念和具体设计两个层次予以重构,在理念上必须树立和坚持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并行的执行理念,即要强调和保障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民事执行财产调查过程的参与,也要强调和保障执行法院在执行财产调查过程中的主动性。在我国民事执行程序的具体设计上,首先,应当从提升当前民事执行财产调查规范的效力等级,细化民事执行财产调查的规范,制定统一的强制执行法来完善民事执行财产调查规则体系。其次,在民事执行财产调查路径上,赋予申请执行人一定财产调查的权利,从明确被执行人财产报告的方式、主体、期限、范围出发,使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合理化和有效化。同时,从突出执行法院财产调查的权威,引入分段集约执行机制,来提升执行法院财产调查的效率和效果。第三,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有效运行离不开保障机制的完善,加强强制和制裁措施、规范协助义务人在执行财产调查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而保障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高效运行。执行难问题的产生有深刻的原因,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完善并不能彻底消除该问题,但基于该制度在执行程序中的基础地位,可以缓解和抑制执行难问题的发展。新的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以民事执行程序本身及刑事法律规定的强制和制裁措施和协助义务人的积极协助为保障,形成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三方对执行财产调查责任分配的动态平衡模式,最终实现观念上形成权利到事实上实现权利转变,真正使执行成为私权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