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关注、尊重被害人,保护、救济被害人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立法的趋势。我国法律对被害人救济不力导致犯罪被害难于恢复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我国现阶段对被害人民事赔偿权利的理论研究相对滞后,现有的被害人尤其是财产犯罪被害人民事赔偿法律制度存在重大缺陷。本文从财产犯罪被害人损害赔偿概念出发,回顾我国财产犯罪被害人民事赔偿立法的发展变化,从理论和实证角度分析了财产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和救济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在比较分析外国法被害人民事赔偿权利救济模式的基础上,以被害人救济刑民一体化为核心,提出重构我国财产犯罪被害人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想。
第一章:财产犯罪被害人损害赔偿法律实践评析。财产犯罪被害人损害赔偿的概念,综述评析相关立法、司法解释的发展变化及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通过被害调查、统计,得出现实中绝大多数财产犯罪被害人权利得不到救济的结论,并从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先刑后民的司法观念、法律规范相互冲突和重刑轻民的传统法律思想影响等方面分析了救济不力的原因。
第二章:研究借鉴联合国《犯罪被害人人权宣言》有关被害人财产损害救济的规定;比较研究日本单一制模式、法国和德国双轨制模式和英美混合制模式的特点、优劣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第三章:重构财产犯罪被害人损害赔偿制度。着力建立一个理念先进、保障被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中心的刑民一体化且救济途径多样化的财产犯罪损害赔偿制度:一是遵循司法正义、务实、司法效率、制度整合与尊重私权的价值理念;二是赋予被害人知情权;三是完善被害人追缴、退赔请求权制度;四是完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五是建立侵害发生后被害人另行提起侵权民事诉讼的法律制度;六是赋予被害人选择权;七是在刑事审判中正式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