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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业结构调整不断深化发展导致结构性失业人数日益增多,而且人口的基数大、自然增长速度快,这些都加剧了我国严峻的就业形势。劳动者通过非全日制用工可以提高其生活水平,企业采取非全日制用工能够为社会提供大量就业岗位。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就业方式,它能够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由择业的双向需求,拉动就业迅速发展。然而,我国法律对于非全日制用工作了一系列规范,虽然立法目的是为了促进其发展,但是却忽视了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保护,这会导致就业质量的下降,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用工关系。本文以平等待遇为原则,实现劳动法同工同酬的立法精神为宗旨,对非全日制用工做了较为深入的分析,主要分为三个大部分。第一部分阐述非全日制用工的理论基础。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明显少于全日制用工,而且为了获得高收入其劳动者可以同时为多家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因此该用工是一种灵活就业。该部分具体分析了国内外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特点,非全日制用工与相关概念的区分,详细阐述了非全日制用工法律规范的价值在目标定位上倾向于促进其发展但却忽视了对其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平等待遇原则要求用人单位在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终止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非全日制劳动者和全日制劳动者平等保护。第二部分详细分析我国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出现的现实问题。蓬勃发展着的非全日制用工存在法律规定仍存在滞后、不健全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仅仅通过简单的法条对非全日用工作了一般性原则规定,并没有像规范全日制用工详细。因此用人单位在平时用工实践中钻法律漏洞、投机取巧,常常侵害了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部分详细列举非全日制用工存在的各项问题,比如书面劳动合同的缺失、超时工作现象严重、劳动报酬的不平等、劳动者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不平等待遇、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等。第三部分是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完善。发达国家给予非全日制用工制度高度重视,并采取专门立法严格规范非全日制用工,或者通过政策指导来明确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地位,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本人综合考虑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提出了以下完善建议。比如在建立劳动关系时要求用工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非全日制劳动者超时工作情形按加班看待并支付相应加班工资。而且应当严格限制非全日制用人单位劳动解除权的任意行使,最后提出从险种和费用缴纳方面完善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