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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其导致了很多错案的发生,刑事案件事实认定错误成为诉讼法研究中一个沉重的话题。研究事实认定错误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从理论上讲,刑事案件事实认定错误,是刑事诉讼法在实际运用中出现的问题,是立法与司法错位的表现,研究它能够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完善和刑事司法改革提供现实的研究标本。从实践上说,也可以为司法实务的改进提供理论支撑。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对刑事案件裁判事实认定错误的概念及其现状与危害进行了分析。事实认定错误是指对影响定罪量刑的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导致定罪、量刑出现错误的情况。事实认定错误中的“事实”只限定于实体法上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某些客观事实在性质上所具有的模糊性和可错性,使其本身处于模棱两可的状态,因此,法官可能无法泾渭分明的判断,而导致了错误的定案。这种情况和现有的错案追究制中的“错案”不同,和法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是不同的,不会因为错案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事实认定错误导致的错案在我国是存在的,比如佘祥林案、杜培武案等,虽然与我国每年审结的案件数相比,只是一小部分,但是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却受到了最大最直接的伤害,同时这些错误也反映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漏洞,如果不加以完善,会妨碍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第二部分是研究造成事实认定错误的原因。我国法律机制不健全和法律实践的走形是造成事实认定错误的一个宏观原因。具体则包括:一是审判组织制度走形,承办人制度、主审法官制使得合议庭独任化,人民陪审员没有发挥作用,审判委员会判而不审。二是法官专业化程度较低,部分法官没有受过专业训练,业务能力较低,经验不足等都可能导致事实认定错误的发生。三是庭审没有实质化,导致裁判者难以通过庭审查明案件事实,阅卷成为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要手段。并且法官的单方面阅卷,缺乏控辩双方实质性参与,很可能产生偏见性的审前预断,加之缺乏外部制约,不利于克服案外因素的影响,难以纠正法官的偏见,从而形成事实认定错误。四是证据制度不完善,侦查证据直接进入审判程序,并且经公安检察机关层层筛选,选取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和证明责任导致事实认定的根据发生错误。第三部分研究如何防范事实认定错误。完善审判委员会裁判案件的制度,根据需要分别设立民事、行政、刑事专业审判委员会,改会议制为审理制。完善法官人事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审判考核体系,尤其是改革错案追究制,确保法官的职业保障。同时提高法官的门槛,加强法官的职业培训,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法官人才。加强庭审实质化,对起诉方式作出重大改革,对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实行全案移送卷宗的制度。确保律师辩护权的实现,在审查起诉阶段向律师开示证据,确实保障律师的会见、通信、调查取证、案卷阅览等权利,把新《律师法》落到实处。强化法官的客观义务,在审判案件中适当向犯罪嫌疑人倾斜,给予犯罪嫌疑人更多的辩护机会,避免检察机关一造独大的情形。在审判中确立“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严格检察机关的证明责任,明确由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责任,尤其是在涉及非法取证之时。